2010~2013國際慢速壘球規則

2010~2013國際慢速壘球規則

規則一                              定義

規則二                              比賽場地

規則三                              器具

規則四                              教練、球員與替補

規則五                              比賽

規則六                              投球規定

規則七                              打擊

規則八                              擊跑員及跑壘員

規則九                              死球與活球

規則十                              裁判員

規則十一                  抗議

規則十二                  記錄

附錄:

1.壘球場地規格圖(A)壘球場地規格圖(B)

 

規則一、定義

經常用到的慢速壘球專有名詞,按照英文字母先後順序逐一解說。

  1. 變造球棒(Altered Bat):即是將合法球棒支棒體加以改造。

例如金屬球棒使用木質握柄、或使用異質膠帶握柄、或插入其他物質於球棒內、或捲貼二層以上的膠帶於握柄,但可塗漆於棒頭或棒尾做記號,另外亦可更換合法的握柄套。「牽牛花狀或圓錐形」的握柄頭,亦視為[變造球棒]。

在金屬球棒的握端刻有辨識身分的記號,不視為變造球棒,但是在粗端做記號,則視為變造球棒,若是在球棒的任何部位,以雷射所做的記號皆不視為變造球棒。

  1. 提訴(Appeal Play):即是「死球或活球」中,裁判員未經「提訴」不得判決的比賽行為或狀況,除非被非違規球隊的總教練、教練或球員提出告訴。當「死球」時,總教練或教練請求「暫停」走進球場之中即可「提訴」接受守隊之經理、教練或球員的請求前,不得做出判決。例外:攻隊之隊職員,亦可「提訴」守隊之違規遞補。野手「提訴」時,野手必須待在內野區。且不在下列的時機之後「提訴」:
    1. 投手投出下一球時,不論是「合法投球」或「違規投球」;或

【例外】:

(1).為告知裁判員使用於「違規替補」、「違規在上場」、「暫代球員」或「暫退球員」時,依據「流血規則」,再比賽進行中任何時間,均可能被告「出局」。

(2).在比賽進行中任何時間,均可「提訴」互換位置的跑壘員「出局」除非所有違規跑壘員均已進入球員席或換局。

  1. 投手及所有野手,均離開界內區時;或
  2. 比賽結束,所有裁判員,均離開球場時。

「提訴」的對象如下:

(1).空過壘;

(2).高飛球之提早離壘;

(3).打擊順序錯誤;

(4).踏過一壘企圖前進二壘;

(5).違規替補;

(6).使用暫代球員,未事先告知裁判員。

(7).違規再上場。

(8).使用指定球員,未告知裁判的球員。

(9).發現互換壘包上的跑壘員。

  1. 球壓(Ball Compress):即是重擊的「承受力量」以公斤(磅)為單位,依據美國試驗材料學會的測試,壘球的球壓必須在6.5公厘(0.24吋)。
  2. 球的膨脹係數(Ball Cor):即是壘球的膨脹係數測試,必須與美國試驗材料學會的測試方法一致。
  3. 壘線(BASE LINE): 即是壘包之間的一條直線。
  4. 壘道(Base Path):即是野手欲觸殺跑壘員時,與壘包之間的直線兩側各距0.91公尺(3呎)。
  5. 四壞上壘(Base On Balls):即是當球審判定四個壞球含「違規投球」時,則給予擊球員安全上一壘,亦稱「保送」。
  6. 擊出之球(Batted Ball):即是投出之球碰觸球棒,或被球棒擊中之後,無論落在界內或界外區,都成為擊出之球。其無意之擊球亦同。
  7. 擊球員(Batter):即是進入擊球區的攻隊的球員,擊球員在該區內得意圖協助隊友得分,直到他被裁判員派出局或是成為跑壘員。
  8. 擊球區(Batters Box):即是限制級球員的打擊區域,擊球員在該區內得意圖協助隊友得分,其區域的邊線亦包括在內。在投手投球之前,擊球員之雙足必須完全在擊球區之線內。
  9. 擊跑員(Batter-Runner):即是擊球員完成打擊之後,尚未踏觸一壘,亦未被判出局的球員。
  10. 打擊順序(Batting Order):即是攻隊正式上場比賽的球員名單,其球員必須依此順序上場打擊,且名單上必須記載各球員的守備位置及球衣號碼。
  11. 障礙球(Blocked Ball):即是擊出、傳出或投出之球,如下列狀況:

a、 崁在圍欄中。

b、 被未參與比賽的人碰觸、擋住、抓住。

c、 碰觸非正式的比賽器具或比賽場地。

d、 碰觸非在比賽場地上的野手。

【註】傳出之球碰觸著壘指導員(不論是在指導區之內或之外),均不為「障礙球」。

  1. 觸擊(Bunt):即是擊球員非揮棒擊球,有意促使擊出之球緩慢的滾動於內野區域。
  2. 接住球(Catch):擊視野手用手掌或手套,合法的接住擊出、投出或傳出之球。

a、 接住球時野手需握住球達一段時間,證實的完全掌握住球,或是有異的傳球動作。若野手在傳球動作中,伸手入手套或取出球傳球時落球,亦視為確實接住球。

b、 若僅用手臂、身體、器具或球衣等部位,保持球不落地,皆非接住球;必須待球被握在野手的手掌或手套內,才視為接住球。

c、 野手的雙腳:

(1).為確實的接住球,野手向死球線移動時,雙腳必須:

(a).   在比賽球場內;

(b).  踏在死球線上;

(c).   從球場內起跳,雙腳落地前,確實的接住。

(2).為合法的接住球,當野手從死球線外折回時,雙腳必須踏在比賽球場內。

d、 若野手在接球的過程中撞到其他的球員、裁判員、圍欄或跌倒而致使球掉落,則不視為接住球。

e、 擊出之球碰到守備球員之外的物體,均視為觸著地面。

  1. 捕手區(Catchers Box):即是捕手必須位於該區域內至投出之球被擊中、碰觸球場、本壘板或抵達捕手區。其區域之邊現役包括在內。
  2. 面授機宜(Charged Conference):即是如下

a、 攻隊的面授:攻隊的經理或代表請求比賽「暫停」,與任一球員交談。

b、 守隊的面授:請求「暫停」,守隊的總教練或代表(非場上的人),進入球場與任一野手交談;或裁判員認為任一野手離開其位置至球員席接受指示。

【註】若教練或總教練進入球場,告知裁判員更換投手,不論是更換之前或之後與投手交談,皆不視為「面授機宜」。

  1. 砍擊球(Chopped Ball):即是擊球員持球棒由上向下切擊,使擊出之球反彈得很高。
  2. 指導員(Coach):即是

a、 在球場上球隊的負責人,代表球隊與裁判或對隊溝通,當教練缺席時,球員可被指定擔任教練;或球員當壘指導員。

b、 就規則精神而言,球隊的經理即為總教練。

  1. 烏鴉跳(CROW HOP):即是投手的軸足跨、拖或跳離投手板,造成第二次著力點(或起點),再以該點支撐完成投球動作(這是違規行為)。
  2. 死球(Dead Ball):即是比賽中之停止球,如下列情況:

a、 球碰觸任何非球場物體,或球員持球出場外時。

b、 球入裁判員或攻隊球員的衣服時。

c、 裁判員宣告「死球」時。為死球,必須等待投手持球於投手板上或其附近,且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為止:

  1. 死球線(Dead Ball Line):即是球場界線(Fielding Territory),是一條起自左外野全壘打圍欄,向本壘方向圍繞,繞經捕手區後方,再向右外野全壘打圍欄續繞的一條線。死球線對左右兩條界內界外線近似平行,距離約7~9公尺,視場地大小來設定。在死球線以內發生的行為是有效的,而當比賽球到達死球線以外時,後續的行為均無效,直到主審宣告「比賽開始」時,才成為比賽進行中。
  2. 守隊(Defensive Team):即是在球場上擔任防守的球隊。
  3. 延遲死球(Delayed Dead Ball):即是其情況發生於比賽進行中。比賽告一段落,裁判員即判死球,同時給予適當的處置。(參照規則九之3)
  4. 移位壘包(Dislodged Base):即是離開其原定位置的壘包。
  5. 雙殺行為(Double Play):即是守隊連續合法的刺殺兩名攻隊的球員出局。
  6. 球員席(Dugout):即是比賽之外的場地供球員、教練、球童或該隊相關人員的區域,為禁煙區。參閱規則五之10。
  7. 驅逐離場(Ejected From The Game):即是球員、職員或該隊相關人員,因重複或故意違反比賽,被裁判員命令離開球場及比賽。

【附註】

(1).球員被判離場而未離場,則判該隊「奪權比賽」。

(2).被叛離場的球員、教練或經理,若仍在球場上,被提出則告「奪權比賽」。

  1. 界內球(Fair Ball):即是合法的擊出之球為:

a、 停留、觸著或彈至本一壘,或本三壘之間的界內區時。

b、 只要反彈過一、三壘包之上空,不論落球於何處。

c、 碰觸一、二、三之壘包時。

d、 碰觸界內區上之裁判員或球員身體或其衣服時。

e、 最初落於一、三壘包後之界內區時。

f、   直接非越過界內區之外野圍欄時。

g、 直接擊中界線上之標竿時。

【註】

(1).界內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標竿)的相關位置來判定,而非依據接球者的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其與球最初落於界內或界外均無關,只要在借外區尚未碰觸非球場之物體即可,否則均判為界內球。

(2).妨礙發生時,以球之位置決定是界內或界外;與球落於何處無關。Regardless of

  1. 界內區(Fair Territory):即是由本壘沿一、三壘兩界線之間,至比賽球場之遠端圍欄的空間,並包括兩條界線,均為比賽球場之界內區域。
  2. 假觸殺(Fake Tag):即是野手無持球或未迎接球,而阻礙跑壘員進壘或返壘的行為。假觸殺時,跑壘員未必是跌倒爬起或滑壘,只要減速即構成阻礙的行為。
  3. 野手(Fielder):即是在球場上擔任防守的任何球員。
  4. 飛球(Fly Ball):即是為擊出在空中飛行時尚未落地之球。
  5. 封殺出局(Force Out):即是擊球員成為擊跑員時,造成跑壘員被迫進壘,而於到達下一壘之前,被「刺殺出局」者。當「提訴」時,則視為「提訴」的時機,而非依據違規的時機。
  6. 奪權比賽(Forfeit):即是球審宣告比賽結束,且無過失支球隊判為獲勝。
  7. 界外球(Foul Ball):即是合法的擊出之球為;

a、 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

b、 由一、三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區時。

c、 最初落於一、三壘包之後的界外區時。

d、 觸著界外區之裁判員或球員的附屬品、脫離器具、衣服或任何非球場上之異物時。

e、 觸著擊球區內擊球員之身體或球棒時。

f、   觸著低於擊球員之頭高,直接觸著捕手的身體或器具之後,被其他野手接住時。

g、 投手板之後,於一壘包或三壘包之前滾出界外時。

【註】

(1).界外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標竿)的相關位置來判定,而接球者觸球時期位置究竟在界內或界外區無關。

(2).妨礙發生時,以球之位置決定是界內或界外;與球落於何處無關。

  1. 界外區(Foul Territory):即是界內區域之外的比賽場地皆屬界外區。
  2. 擦棒球(Foul Tip):即是擊出之球為;

a、 擦過球棒之後直接被捕手接住;

b、 低於擊球員之頭部;

c、 被捕手合法接住。擦棒球未接住,判為界外球,所以接住與否,均為一好球。

【註】接住之擦棒球為「好球」並為「死球」,除非球先碰觸捕手之手或手套,否則自其身體或地上反彈後再接住,則不視為「擦棒球」。

  1. 頭盔(Helmet):即是

a、 為頭臉安全,使用附有軟襯墊的膠質帽子,且有兩個(左右各一)護耳。

b、 捕手可用無護耳之頭盔。

c、 守隊球員得戴頭盔,但捕手不須有護耳。

d、 任何頭盔如有:龜裂、破損、或變造,則視為「違規頭盔」,移出比賽球場禁止使用。

  1. 主隊(Home Team):即是在自己球場上比賽的球隊。若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應相互協議或拋幣決定之。依照慣例主隊擔任先防守後攻擊的球隊。
  2. 違規球棒(Illegal Bat):即是不符合規則三之1所規定的球棒。
  3. 違規特殊球員(Illegally Extra Player):即是違反規則四之6的任依規定球員。
  4. 違規投手(Illegal Pitcher):即是合格球員可以參與比賽,如有下列情況不得擔任投手。

a、 投手因超越「面授機宜」的次數,被裁判員或教練觸退出的投手位置。

b、 投手被警告球速太快後再犯,被裁判員罰退出投手位置。

  1. 違規球員(Illegal Player):列於上場球員名單中,不論是防守或進攻位置,其對象為:

a、 暫代球員(流血規則)未告知裁判員,上場比賽者。

b、 暫退球員(流血規則)未告知裁判員,返回比賽者。

【註】違規球員再上場後,只要再對方向球審「提訴」之前,完成合法更換手續,即為合法球員。但是只要投手合法或違規投出一球後,被對方向球審「提訴」,該名違規球員被勒令退場,則為失格球員不得再上場比賽。

  1. 違規再上場(Illegal Re-Player):即是發生下列行為

a、 先發球員二度被替補退場後,再度上場比賽者。

b、 先發球員被替補後再度上場,未回到原本的打序位置者。

c、 替補球員被替補退場後,再度上場者。

  1. 違規替補(Illegal Subtitute):即是球員上場比賽,卻未告知裁判員的行為。該員為:

a、 未事先告知裁判員就上場比賽的替補球員。

b、 違規的球員。

c、 失格的球員。

d、 違規再上場的球員。

e、 違規的特殊球員(EP)。

f、   暫代球員一直在比賽中,依據暫代球員規則的條文,例如受傷暫退球員未準時回到比賽場內。

  1. 違規擊球(Illegally Batted Ball):當即球員擊出如下的界內或界外球:

a、 擊球員之任一腳是完全踏出擊球區外之地面,且擊中球時。

b、 擊球員腳的任一部分踏觸本壘板,且擊中球時。

c、 擊球員持「違規球棒」、「不合格的球棒」或「變造球棒」擊中球時。

d、 擊球員之任一腳完全退出擊球區,再踏進擊球區擊中球時。

  1. 違規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野手使用帽子、面罩、手套或是衣服,脫離正常位置,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
  2. 失格球員(Ineligible Player):即是球員因被裁判員勒令退場,不得再參與比賽。失格球員再上場比賽,將被判「奪權比賽」。
  3. 失格暫代球員(Ineligible Replacement Player):即是不具資格之球員,上場暫代因受傷流血必須退場醫療之球員,該員如下:

a、 因違反比賽規則被裁判勒令退場或驅逐離場者。

b、 仍在球員名單上者。

  1. 正飛球(In Flight):即是擊出、傳出或投出支球,尚未碰觸地面或野手以外之物體前的狀態。
  2. 負險(In Jeopardy):即是比賽進行中,顯示對於攻隊的球員有可能被刺殺出局的狀態。
  3. 違規投球(Illegal Pitch) :違反合法投球的規定,含防守球員位置正確,投手裝備合格,投球動作、高度、速度正規等,即形成違規投球。
  4. 內野區(Infield):即是內野手正常的防守區域,其為界內區的一部分。
  5. 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即是指內野手容易接住的界內飛球(不包括平飛球)。當在二人出局之前,有跑壘員在一、二壘或一、二、三壘時才成立。投手、捕手或任何外野手在內野接球時,亦視同內野手接球處理之。

【註】當擊出之球可能成為內野高飛球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判「Infield Fly Batter Is Out (內野高飛球擊球員出局) 」裨益於跑壘員。若該球接近界線時,宣判「Infield Fly If Fair-The Batter Is Out(內野高飛球,若為界內球擊員出局)」。其球為活球,跑壘員在野手接球之後可負險進壘;或野手碰觸球之後可返觸壘再進壘,此與一般飛球處理相同。若成為界外球,則視為界外球處理。若已宣告「內野高飛球」,未碰觸野手而落於內野,再由一、三壘之前反彈至界外者,則為界外球。反之,先落於界外區,再由一、三壘之前反彈至界內者,則視為「內野高飛球」。

  1. 局(Inning):即是攻、守兩隊互換一次為一局。在攻隊三人出局時,即攻守互換,此乃一場比賽的一個單位。
  2. 故意保送 (Intrntionally Base On Ballsl):即是守隊要給予擊球員上一壘時,可告知球審,不必投四個壞球,為死球。
  3. 故意落球(Intrntionally Dropped Fly Ball):即是界內飛球,包含平飛球,在二人出局之前,只要一壘有跑壘員,內野手用手或手套碰觸落球,則形成故意漏球。接空球或讓高飛球落地,則不視為故意漏球。
  4. 妨礙(Interference):即是下列行為

a、 攻擊球員或其他球隊人員有阻止、拖延或干擾正在處理球之野手。

b、 擊出的界內球在通過投手以外之內野手前,觸著裁判員。

c、 觀眾進入比賽場地,並阻止野手處理球,或觸著持球之野手。

  1. 合法觸球(Legal Touch)(觸殺TAG):即是野手持球觸殺的行為:

a、 野手確實持球於手中,觸著離壘之跑壘員或擊跑員。若非跑壘員故意碰(撞)落其手中或手套中之球,野手觸殺跑壘員之後球落地,則觸殺無效。

b、 穩固的持球於手或手套中,且以身體的任一部位觸著壘包(如野手可用腳採住、用手觸著或坐在壘包上)。封殺出局或提訴時此規則亦適用。

  1. 合法接住(Legally Caught Ball):即市野手使用單手或雙手確實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而非使用帽子、護具、口袋或球衣的其他部分接球。它必須很穩固的握在手或手套中。
  2. 平飛球(Line Drive):即是擊出之急促且筆直地飛入球場的的正飛球。
  3. 阻礙(Obstruction):即是下列的行為:

a、 守隊的球員或其球隊的人員有阻止或阻擾擊球員的擊球。

b、 防守球員阻止跑壘員或擊球員合法的進壘。當:

(1).未持球。

(2).未處理擊出之球。

(3).未持球做假觸殺。

(4).持球做出推跑壘員脫離壘包。

(5).持球做出故意阻擋跑壘員合法的進壘。

  1. 攻隊(Offensive Team):即是擔任進攻的球隊。
  2. 正式器具(Official Equipment):即是比賽過程中,攻隊或守隊使用的器具,包含球棒、手套、頭盔等。守隊使用器具(如手套)至於球場上造成球隊過失,則不視為是「正式器具」。
  3. 候擊球員(On-Deck Batter):即是攻隊之球員,其姓名緊接於打擊順序表上正未擊球員之後者。
  4. 候擊球區(On-Deck Circle):位於球員席附近,候擊球員可於此處暖身或練習揮棒,同時等候進入擊球區。
  5. 一公尺線(或三呎線)(One Meter or Three Foot Line):擊跑員於擊球後由本壘跑向一壘時,必須維持於此區域內比免碰觸由本壘傳出的球,或是妨礙野手接球。
  6. 選擇行為(Option Play):即是一種攻隊教練或經理,選擇返回違規前之狀況或維持現況的行為。選擇如下:

a、 捕手阻礙。

b、 違規手套。

c、 違規替補。

d、 違規投球。

e、 違規球員。

f、   (混慢)保送女性擊球員。

  1. 外野區(Outfield):即是壘線圍成的方塊區之外側且介於一、三壘兩界線之間,且非內野手的正常防守區,其為比賽球場之一部分。
  2. 滑過壘(Over-slide):即是攻隊球員試圖滑進壘,因衝勁太大而超過壘包,且未保持與壘包接觸,故處於危險之中。但是擊跑員可以衝過一壘的壘包,若無進次壘之企圖而立即返壘時,則無出局之險。
  3. 傳出場外(Over Throw):即是野手傳球給予另一球員,結果造成球出死球線或成為障礙球。
  4. 投球(Pitch):即是投手將球投給擊球員的動作。

【註】若是投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投出場外,則給予所有壘跑員,於投球時所佔之壘再進一個壘。

  1. 軸足(Pivot Foot):即是投手立於投手板之腳,在球出手之前,不得離開投手板。
  2. 比賽開始(Play Ball):即是球審用來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比賽的口令。當投手持球立於投手板上或其附近,除捕手必須在捕手區內,其於所有野手必須在界內區,使得宣告。
  3. 賽前會議(Pre-Game Meeting):比賽之前,在本壘板處,由裁判們和雙方教練舉行的會議,此會議之目的為:

a、 檢查並確認正式球員名單。

b、 討論相關之特殊規則。

  1. 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即是投手明顯有意的乘擊球員不備時,向其投球。亦即是擊球員剛進入擊球區內尚未取得擊球姿勢之前;或擊球員剛揮棒之後,其身體還未穩定時,即再向其投球。
  2. 再上場(Re-Entry):即是先發球員,被合法或違規替補退場之後,再度上場比賽之行為。
  3. 勒令退場(Remove From the Game):即是在比賽中,球員違反規則之規定,而被裁判員宣告為失格,且不得再上場比賽者。

【註】被令退場者,得留在球員席及擔任指導員,但不得再上場比賽。

  1. 暫代球員(Replacement Player):即是導致流血受傷之球員退場治療,於規定時間內可由一名暫代球員代替。

a、 暫代球員為:

(1).列於替補球員名單中,且可上場比賽者。

(2).列於替補球員名單中,已上場比賽,且被替補退場者。

(3).先發球員已被替補退場,尚可或不可再上場比賽者。

b、 暫代球員異於替補球員,但必須告知裁判員。

  1. 跑壘員(Runner):即是完成打擊已上一壘,且尚未出局的球員。
  2. 自由手(Short Fielder):除了一般棒壘球常用的三位外野手以外,慢速壘球增加一位協防在外野前緣的防守球員,幫助防守短程的外野球,或者依教練指示或自己判斷而協防於最需要加強防守的位置,守備代號為”10”號。
  3. 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s):即是於比賽前提交裁判長或球審的打擊順序名單上之上場球員。
  4. 好球帶(Strike Zone):即是指擊球員於正常打擊姿勢下,取其肩背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並在本壘板上之七面立體部分。
  5. 替補球員(Substitute):替補球員的姓名列於正式的球員名單之中,該員為:

a、 非先發球員,且尚未上場比賽者。

b、 先發球員被替補退場,且尚未再度上場比賽者。

【註】

(1).被視為再上場。

(2).先發球員可再上場,回到原本的打擊位置。

  1. 觸壘待跑(Tagging Up):即是跑壘員在野手首次碰觸擊出之高飛球時,返觸原壘或待在原壘的一種行為。
  2. 隊職員(Team Member):即是被允許進入球員席內的人員。
  3. 傳球(Throw):即是防守球員將球傳給另外的隊有之動作。

【註】若傳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傳出場外,則給予所有跑壘員於傳球時之壘,再進二個壘。

  1. 暫停(Time):即是裁判員促使比賽暫時停止之口令。
  2. 接空球(Trapped Ball):即是

a、 合法擊出之球,包括高飛球或平飛球,先落地或碰觸圍欄,再被野手接住。

b、 合法擊出之飛球,野手借助場外物體之力,用手套或手接球。

c、 任一封殺的傳出之球,被接住球時,用手套蓋住球於地面者。

  1. 三殺行為(Triple Play):即是守隊連續刺殺三名攻隊的球員出局。
  2. 打擊(Turn At Bat):即是擊球員進入擊球區起,繼續至出局或成為跑壘員為止的行為。簡稱「打席」。
  3. 暴傳(Wild Throw):即是野手傳球給另一球員,卻未能接住或掌控,該球未成為障礙球,且繼續比賽。
  4. 暫退球員(Withdrawn Player):即是在比賽中因流血不止或球服沾污血跡,則必須被更換暫時退場的球員。

 

規則二、比賽球場

 

  1. 1.    比賽球場

a、 係指該區域可以舉行正式比賽的場地。

【註】當球觸著場外區之地面、地面上的人或任何物體,則為「比賽球場之外」。

b、 由本壘板至圍欄必須是平坦無阻的廣場,其半徑至少如下:

(1).青女為80.77公尺(265呎)

(2).女子為83.83公尺(275呎)

(3).混慢為83.83公尺(275呎)

(4).男子為91.44公尺(300呎)

c、 兩界線之外側與本壘板至背網之間,有7.62公尺(25呎)至9.14公尺(30呎)寬的平坦無阻空地。

d、 如果使用「警示區」其規格如下:

(1).該區緊接著圍欄設置,圍比賽球場的一個區域。

(2).其距離圍欄圍3.65公尺(12呎)至4.57公尺(15呎)。

(3).以泥土、碎石為建材,不同於原先的地面,如此設計使外野手預知接近圍欄。

【註】由於必須將外野的地面(草坪或其他類似)剷除,因此使用臨時性的圍欄時,並不強球設置。

  1. 球場或特殊規則之制定:因背網、圍欄、看台、車輛、觀眾或其他障礙物,在規定之區域內時,由大會主辦單位或與客隊之協議訂定之。

a、 於本壘板起至圍欄之界內區有障礙物時,應該要有明顯的標示提示裁判員。

b、 若使用棒球場地比賽,應將投手丘除去,而且一上述距離,設置背網。

  1. 正式方塊區的壘間距離如下:社會組與青年組之女子或男子組,壘間距離皆為19.81公尺(65呎)。
  2. 正式球場之投球距離如下

a、 社會組                        投球距離

女子                             14.02公尺(46呎)

男子                             15.24公尺(50呎)

混合                             15.24公尺(50呎)

b、                    青壯組                投球距離

國中女子                     14.02公尺(46呎)

16歲以下男子           14.02公尺(46呎)

高中女子                     15.24公尺(50呎)

19歲以下男子           15.24公尺(50呎)

【註】在比賽中當發現壘間距或投球距離有誤時,得至次局之上半局開始時始可更正,繼續比賽。

  1. 方塊區之設置:選定球場面對的方向,放置本壘板,在本壘板斜邊頂點釘固定樁為基準,向外野正前方拉線丈量, 15.24公尺(50呎)處置投手板(男子組),28.02公尺處為二壘包中心點。再以本壘板頂點及二壘包中心點分別為圓心,19.81公尺(65呎)長為半徑,向左右各丈量一次,產生的兩個交點即為一、三壘包的外側上方角。丈量完成後,應再核對一次。用皮尺繼續劃其他線:

a、 一公尺 (3呎線)(One-Meter Line):距離一壘線外側 0.91公尺(3呎),使於本壘板至一壘中點,止於一壘包之平行線。

b、 候擊球區(Batters On-Deck Circle):為直徑1.5公尺(5呎)的圓圈,靠近球員席,並於本壘板與球員席之間。

c、 擊球區(Batters Box):於本壘板兩側各一的長方形擊球區,長2.13公尺(7呎),寬0.91公尺(3呎),其內側線距離本壘板之側邊15.2公分(6吋)。前緣距本壘板的中心橫軸1.22公尺(4呎)。其所有線條面積皆屬於擊球區。

d、 捕手區(Catchers Box):擊球區外側線向後延長3.05公尺(10呎),連接兩延長線末端,寬為2.75公尺(8.5呎)。

e、 指導區(Coachs Box):距一、三壘包定點外側3.65公尺(12呎)起,各向本壘延長4.57公尺(15呎)劃一條直線與一、三壘界線平行。

f、   本壘板(Home Plate):應使用白色橡膠製品,其為五邊形,前緣寬43.2公分(17吋),面對投手;兩側邊長21.6公分(8 1/2吋)與兩擊球區之內側平行,其30.5公分(12吋)之斜邊則為面向捕手。

g、 投手板(Pitchers Plate):使用橡膠製成。長61公分(24吋),寬15.2公分(6吋),與地平面平齊,投手板前緣中點至本壘板斜邊頂點之距離如前項第4點。

h、 壘包(Base):使用帆布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為每邊38.1公分(15吋)的正方形,厚度不得大於12.7公分(5吋),且必須釘牢於地面上之預定位址。

(1).雙色壘包(Double Base):適用於一壘,長76.2公分(30吋),寬38.1公分(15吋),厚度不得大於12.7公分(5吋)。壘包之一半(白色)固定在界內區;另一半(非白色)固定在界外區。

【註】有關雙色壘包之適用規則如下:

(a).   擊出之球碰觸白色壘包為界內球,碰觸橙色壘包為界外球。

(b).  擊出界內球,擊跑員至一壘,只踏觸「白色壘包」,若野手在擊跑員返回一壘之前「提訴」時,則判出局。

(c).   野手擬使擊跑員出局於一壘時,必須使用「白色壘包」。

【例外】若比賽球落於一壘外側之界外區,且為活球時,擊跑員及野手均可使用白色或橙色壘包。當野手使用「橙色壘包」時,擊跑員可以跑在界內區,即使擊跑員被傳出之球觸著,也不視為妨礙;但是若被認定為故意妨礙,則判擊跑員出局。

(d).  擊跑員踏過壘包後,其返壘時必須踏「白色壘包」。

(e).  擊跑員擊出穿過內野球或外野之安打,可以踏觸任一壘包。

(f).     若跑壘員返觸壘包時,只踏觸「橙色壘包」,則認為該球員未觸壘。下列情況,則宣告出局:

甲、            壘跑員被持球觸殺時。

乙、            投球時,由「橙色壘包」離壘。

 

規則三、器具

 

  1. 合格球棒
    1. a.    球棒應為一體成形或由數個同質配件密合成形或兩個可拆解更換的配件組成,若是以兩個可更換的部分組成,則須符合下列規定:
      1. 1.    接合之處必須有特殊設計的卡榫,以防止球棒在再球場上分離。
      2. 2.    所有的組成配件均須符合同樣的標準,組合後之球棒如同一體成形。
      3. 球棒應由一支硬木或兩片或兩片以上的木板黏接而成,而且木紋必須平行於球棒的縱向。
      4. 球棒可以使用國際壘總審定的金屬、竹子、塑膠、碳、鎂纖維、玻璃纖維、陶或其他合成材料製成。任何新的產品必須經過國際壘總的器具標準委員會審定。

【註】國際錦標賽中,暫時禁用TIMEAL 15-3或TELEDYNE 15-333之鈦合金球棒,等待測試完成再議。

【附註】國內比賽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定。

  1. 球棒可以使用合板製成,但是必須只用木板或黏著劑,以及整潔的修飾。
  2. 球棒必須是圓面形或三面形,且表面應平滑。
  3. 球棒長度不得超過86.4公分(34吋);重量不得超過1077公克(38盎司)。
  4. 圓形球棒的粗端直徑,及三面形球棒的打擊面寬度,均不得超過5.7公分(2又1/4吋),圓形球棒可以有0.8公厘(1/32吋)的膨脹係數。
  5. 金屬球棒,其握部可以成曲角形。
  6. 球棒表面不得曝露裂縫,釘狀、凹凸或尖銳的層面,或任何危險的繫結物。金屬球棒之表面必須平滑,且無裂聲。
  7. 金屬球棒不得使用木質握柄。
  8. 球棒握把應有25.4至38.1公分(10至15吋)安全軟木、膠帶(非平滑之塑膠帶),或合成物製成。並僅可塗抹松脂粉或噴霧劑於握把以防止滑手。

【註】捲貼膠帶時,必須連續紮實環繞緊貼,且不超過兩層。

  1. 金屬球棒若非一體成型者,必須於粗端填塞橡膠、或合成的塑膠,或國際壘總的器具標準委員會所認可之其他材質,牢固與安全。
    1. 棒端必須堅固且密合,除了製造商以外不得有損壞或破壞棒端或棒體。
    2. 球棒不得有咯咯的聲音。
    3. 球棒不得有塗改標記。

【註】球棒咯咯的聲音,為「違規球棒」。但塗改球棒上的標記,則視為「變造球棒」。

  1. 球棒的握柄頭,可以使用鑄模、車床、焊接,永久地拴緊等方法與棒體相接,同時在握柄處至少垂直凸出0.6公分(1/4吋)。

【註】「喇叭形」「或圓錐形」的握柄頭,則應視為變造球棒。

  1.   球棒的棒體上印有「合格國際壘總認可球棒」(OFFICIAL ISF APPROVED SOFTBALL)的清楚字樣或其他的告示,必須經國際壘總器具標準委員會認可。雖然字體被磨掉,看不清楚,只要球棒的其他部份合於規定,而且看不出違規的事實,仍然視為合格的球棒。
  2. 球棒的重量分佈,長度必須與出廠時相同,換句話說,不得變造,除非是規則三之1原廠的製作品。
  3. 「變造球棒」不是合格的球棒。球棒之重量、重量分配、長度及其特質等,必須與出廠時相同不得變造,除非是符合規則三之1,或註明有國際壘總器具標準委員會的審定。
  4. 熱身球棒

熱身球棒必須是一體成形的結構,合格的球棒必須有安全握柄及安全握柄頭,粗端必須印有3.2公分(1又1/4吋)大小「熱身球棒」(WARM-UP)字樣。粗端之直徑不得超過5.7公分(2又1/4吋)。

  1. 合格壘球
    1. 壘球的縫合必須規律、隱沒,球體表面應光滑。
    2. 球體中心是使用品質優良的木棉纖維、混合軟木和橡膠,混合聚亞樹脂,或經國際壘總器具標準委員會認可之其他材料製成。
    3. 球使用手工或機械捲纏上等的棉紗線,再以生膠、橡膠結合之。
    4. 球面表皮,內面塗上接合劑與球體密接,再以上蠟的棉線或亞麻線縫合,亦可使用模鑄表面黏接球體核心縫製,但須經國際壘總器具標準委員會審定。
    5. 球面表皮,必須使用最優良鉻黃色的馬皮,牛皮。合成材料,或經國際壘總器具標準委員會審定的其他材料。
    6. 在國際錦標賽中的比賽用球,必須符合國際壘總器具標準委員會的規定標準,同時球體上必須印有國際壘總(I.S.F.)字樣。

(1)     圓周30公分(12吋)的球,其圓周可為30.2-30.8公分(11又7/8-l2又1/8吋),其重量在177至200公克(6又1/4至7盎司),球體表面之縫合應應用雙針縫法並至少要有88針。

(2)     圓周27.9公分(11吋)的球,其圓周可為27.6-28.3公分(11吋-11又1/8吋),其重量在166.2至173.6公克(5又7/8至6又1/8盎司),球體表面之縫合,應以針縫法並至少要有80針。

(3)     完成的球,國際壘總器具標準委員會必須決定和指定其復原的係數和簡潔的標準。

  1. 國際壘總之錦標比賽,必須使用白色皮革配白色縫線,或黃色反光皮配紅色縫線12吋球COR的球心,0.47公分以下的膨脹係數。包括:【快式】男子、女子、青男、青女與【慢式】青男,同時有「ISF」的標誌。
  2. 紅色縫線12吋球,膨脹係數為0.47公分及以下,應予男子及【混慢】 (COED)中使用,並在球上標明MSP-47,及國際壘總(I.S.F.)字樣。
  3.   紅色縫線11吋球,膨脹係數為0.47公分及以下,應於下列國際壘總比賽之社女及青女「慢式」中使用。並在球上必須標明GWSP-47,及國際壘總審定(I.S.F.)字樣。
  4. 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國際壘總的錦標賽必須使用,球的承受力量為0.64公厘(0.25吋) ,且不得超過170.1公斤(375磅)的球壓。依據美國試驗材料學會的測試方法測量,合格的球印有國際壘總器具標準委員會的簽章。
  5. 五指手套或兩指手套

任何球員皆可使用,但是「兩指手套」(MITT)僅限捕手及一壘手使用。

  1. 任何手套之虎口上端長度,(即拇指與食指尖上端之間隔)得大於12.7公分(5吋),使用皮繩或其他皮製品裝置均可。
  2. 包含投手之野手可使用球以外之任一顏色的手套(含結帶)。
  3. 手套周圍為白色或灰色時,因乍看似球,投手使用視為違規。

(a)     掌寬(頂部)20.3公分(8吋)。

(b)       掌寬(底部)21.6公分(8又1/2吋)。

(c)     虎口頂部寬度12.7公分(5吋)。

(d)     虎口底部寬度11.5公分(4又1/2 吋)。

(e)     虎口頂部至底部長18.4公分(7又1/4吋)。

(f)       食指虎口縫合線長19公分(7又1/2 吋)。

(g)     大姆指虎口縫合線長19公分(7又1/2吋)。

(h)     虎口縫合線長44.5公分(17又1/2 吋)。

(i)        大姆指頂部至底部長23.5公分(9又1/4 吋)。

(j)        食指頂部至底部長35.6公分(14吋)。

(k)      中指頂部至底部長33.7公分(13又1/4吋)。

(l)        無名指頂部至底31.1公分(12又1/4吋)。

(m)  小指頂部至底部長27.9公分(11吋)。

  1. 球鞋:所有球員均必須穿著球鞋,應以帆布、皮革或類似物質製成。
    1. 鞋底宜平整、柔軟或用硬橡膠。
    2. 通常金屬鞋底和跟部的鞋釘均不得超過1.9公分(3/4吋),圓形的金屬釘則不准使用。
    3. 禁止使用硬橡膠、尼龍或聚氨酯等類似金屬鞋底及鞋跟之釘鞋,於任何級組的比賽。
    4. 可使用「螺釘栓」的分離式球鞋;但禁用「螺帽栓」的分離式球鞋。

青年組、修正式組及混合組:

無論任何級組的比賽,均禁止使用金屬之釘鞋。

【罰則】違反5者,若裁判員警告後再犯者,則為「驅逐離場」。

  1. 防護器具
    1. 面罩:青年組捕手必須戴有面罩的頭盔。社會組捕手也可以戴。
    2. 面具:任何防守使用或進攻的球員均可戴檢驗合格的塑膠面罩(防護物),禁止使用破裂的、變形的、退化的、缺損的、或添加物塑膠面罩(防護物)。
    3. 護身:女子捕手可以穿著護身器具。
    4. 護脛:社會組及青年組捕手必須戴護脛以保護膝蓋。
    5. 頭盔:擊球員、候擊球員、擊跑員、捕手及青年組的一、三壘指導員及球童在場上或球員席內均需戴頭盔。守隊球員均可戴帽或同色的頭盔。

【註】任何頭盔如有破損、龜裂、凹陷或變造之頭盔,在比賽中禁止使用,並移離球場。

(a)     守隊球員均可戴帽子或球服相似顏色之合格頭盔。

(b) 擊球員、候擊球員、擊跑員、捕手及青年組的一、三壘指導員及球童在場上或球員席內均需戴頭盔。

【罰則】6f-(b):

(1) 經裁判員的命令,擊球員仍不佩戴頭盔時,則判出局。

【例外】:候擊球員或青年組之壘指導區內的球員或捕手不聽警告再犯,則判違者驅逐離場。

(2)

甲、

乙、

(1)

(2)     若佩戴不當或故意取下頭盔,擊出場外全壘打或滿壘四壞球除外,被裁判員發現則判違者出局,比賽繼續進行。

【例外】:若傳出或擊出之球碰到故意取下之頭盔,則為死球,且跑壘員必須回到觸球時之壘。
【註】:比賽繼續,判違者出局,包括其被封殺出局的情況仍然存在。

(3)     若擊球員、擊跑員或跑壘員之頭盔意外脫離其正常位置,則不予處罰且比賽繼續進行。

(4)     當頭盔脫離其身上正常的位置,被傳出之球或擊出之球觸著造成障礙,或野手在球場上觸著掉落地上之頭盔,且造成防礙其處理行為,則為死球且判違者出局。即使得分仍然無效。

  1. 7.        場上用具非正式比賽的器具,不得置於球場的界內區或界外區上。

【罰則】違反7者,若碰觸比賽場地上的非正式器具,為「死球」。

  1. 攻隊的用具成為障礙球(或造成妨礙)者,判關係球員出局。
  2. 若無明顯關係球員,則不判「出局」。但所有跑壘員均必須返回宣告「死球」時之壘。
  3. 防守隊的器具促成障礙球者,給與壘跑員進壘:
    1. 投出之球給與投球時一個壘包;
    2. 傳出之球給與傳球時二個壘包;
    3. 擊出之球給與投球時二個壘包。
  4. 服裝

同隊球員必須穿著同一顏色、款式、整齊的服裝。參照規則四之1b。

【例外】:若宗教信仰,球員及教練得穿戴特殊之頭巾及不符合標準的服裝,亦不受懲罰。

  1. 球員帽子必須一致,並應:

(1)     男子球員必須全隊戴帽子,並且必須端正。

(2)     女子球員則可選用帽子、帽舌、頭巾,但不可混雜使用。

如選用不同款式時,其顏色及型式必須相同。但不得配戴塑膠或硬的帽舌。

【例外】:野手可以不戴帽子或選戴經認可的頭盔,只要該頭盔的顏色與守隊帽子相同。

  1. 球員穿著汗衫應與製服配合顏色一致(可能為白色),並非要求所有選手均著汗衫,但如有一名選手穿著,則必須全體一致。球員亦不可以穿著破爛或不雅的球衣。
  2. 球褲或滑壘褲:全體球員的球褲長、短均可,但必須為同一式樣、顏色。球員們可著滑壘褲,並不強制所有球員穿著滑壘褲;若有超過二名球員(含二名)穿著滑壘褲,則其他球員也必須穿著同一顏色式樣,球員不得穿著破爛、暴露、扯裂的滑壘褲。
  3. 所有球衣背面應有鮮明顏色的號碼,其高度至少15.2公分(6吋)。同一球隊球員之號碼不得重複,(如1和01為同號)僅得使用01至99,球員無背號不得上場比賽。
  4. 個人的姓名可以呈現在球衣的背號上方。
  5. 裝飾物品(如含有石膏、金屬或其他堅硬物體)。均不許在比賽中配戴。

【註】:任何暴露金屬(裝飾物品除外)如果用適當的柔軟物質包裹、膠帶綁紮, 並經裁判員認可者得視為合法。

  1. 珠寶:比賽中不得配戴任何裝飾品,醫學用之手鐲或項鍊除外,但必須使用膠帶貼牢。

【罰則】8a-g:若球員不遵照規則8a-g之規定,不服裁判之勸告,則判違者驅逐離場。

  1. 所有的器具

雖然如上述,國際壘總依然持有適當之拒絕或撤銷任何器具之審定權責;換言之,改變比賽的特性、影響參賽者與觀眾的安全或促使球員的表現,國際壘總是唯一的裁決者。總之,器具之保護重於個人的球技。

 

規則四 教練、球員與替補員

  1. 教練

a、 總教練或經理必須簽名於「球員名單」。

b、 教練必須穿著整齊的運動服,包括與球隊同色系的隊服及球鞋等。若要戴異於球隊的帽子,必須經裁判員認可。

c、 攻隊的壘指導員為球隊合格之隊職員,得立於球場的指導區內。

(1).允許有二名壘指導員,一名在一壘、另一名在三壘,以口頭協助或指導其隊員進攻,為了記載比賽情況或兼任記錄員,僅允許一名壘指導員攜帶記錄簿、紙或計球器在指導區。

(2).壘指導員只要不妨礙比賽,即可以離開指導區,來指示跑壘員滑壘、進壘、返壘或迴避防守的處理。

d、 守隊的教練或經理為球場上合格的隊職員,可以是球員席內的專任教練;或是球員兼任教練,該教練可以在比賽中,協助或指示其球員作戰。

e、 教練不得向對隊人員、裁判或觀眾,使用惡劣的負面言語。

f、   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器具於:

(1).球場上的壘指導員之間。

(2).壘指導員與球員席之間。

(3).壘指導員與任何球員之間。

(4).觀眾席與球場之間,包括:球員席、壘指導員與球員。

【罰則】警告後再違反1e-f者,判總教練「驅逐離場」。

  1. 球員名單及名卡

a、 在每一場比賽之前,必需將「參賽名單」提交大會紀錄員或裁判員,球審於比賽中持有該名單。

(1).除非球員已出席且穿著球服,否則不得將其姓名列於先發「球員名單」。

(2).所有替補員必須穿著球服,並將其姓名及背號列於球員名單。

(3).唯有列於球員名單之合格球員,在比賽中才能替補。

(4).總教練或經理必須簽名於球員名單上。

b、 男子球隊的球員必須是男性,女子球隊的球員必須是女性。

  1. 球員

a、 一個球隊的組成應包括:

(1).十名球員:投手(F1)、捕手(F2)、一壘手(F3)、二壘手(F4)、三壘手(F5)、游擊手(F6)、左外野手(F7)、中外野手(F8)、右外野手(F9)、自由手(F10)。

(2).可含1名特殊球員「EP」,共十一名球員。

(3).[混慢]有十名球員:五男五女,其位置分配:內野及外野各有2名男女球員,投、補手各一男一女。

(4).[混慢]附特殊球員(EP)十二名:六男六女,如混慢再加2名特殊球員(EP)於打序名單中。

【註】除捕手位於捕手區內,其餘的防守球員必須站在界內區的任何位置,投手合法的就投球位置後,始得投球。

b、 球隊必須保持規定的人數,才可「開始比賽」或「繼續比賽」。

【例外】[混慢]球隊得有不相等的性別球員。

【罰則】違反3b者判「奪權比賽」。

【例外】[混慢]若連續兩位同性別之球員打擊時,則判出局而非奪權比賽。

  1. 先發球員:先發球員於賽前會議中,經球審擊球隊代表檢查、確認之後,始正式確定。

a、 在賽前會議之前,可增填球員姓名於「球員名單」中。

b、 無論受傷或生病,與裁判的賽前會議時,可更換球員。換言之,已替補球員取代打擊順序中的先發球員,則該替補球員即為先發球員。

c、 在賽前會議中被更換的先發球員,則為替補球員,故比賽中的任何時間,得替補上場比賽。

  1. 特殊球員(EP)

a、 可選擇使用或不使用,若使用在比賽前必須將其姓名列於十一名打擊順序的名單中。

b、 一但使用「EP」之後,在比賽中不得取消。【註】違者判「奪權比賽」。

c、 使用「EP」即有十一名球員打擊,其中任意十名擔任防守。防守位置得以更換,但是打擊順序不變。

d、 「EP」在比賽中,其打擊順序的位置必須維持不變。

e、 「EP」在任何時間,均可被尚未上場的替補球員代打或代跑,而該名替補球員即為「EP」。

f、   先發特殊球員「EP」被替補之後,可再上場一次,但僅限返回原本的打序位置。若退場之後只能擔任暫代球員。

g、 [混慢]若使用二名特殊球員「EP」,則十二名打擊,十名(五男五女)防守,防守位置得以更換,但是打擊順序不變。

【例外】若是二名特殊球員「EP」無法完成比賽,至少有一名,另一名打擊輪空,視為出局。

  1. 再上場

a、 任何先發球員,均可被暫退及再上場一次,但其打擊順序的位置必須維持不變。先發球員與替補球員,不得同時出現在打擊順序的名單中。

【例外】若先發球員被替補退場後,擔任暫代球員時。

b、 經理或總教練在比賽中,將以更換退場之替補球員,再更換上場比賽,則為「違規再上場」。

【例外】退場的替補球員,擔任暫代球員時。

c、 當先發球員再上場比賽,且未於不同的打序位置時,則視為違規再上場。

【罰則】

(1).「再上場」的違例,其處理是同「提訴」行為,在比賽中的任何時間,只要發生「違規替補」即成立。

(2).違規替補的「提訴」,不需在投出下一球之前提出;換言之只要在比賽中發生違規替補立即成立。

(3).違規再上場的罰則:判該員及其「球員名單」中之經理或總教練,則均告「驅逐離場」。

【註】若違規再上場又違規替補(規則四之8g),則未告知上場的罰則亦有效。

(4).總教練被「驅逐離場」之後,比需提交一名新的總教練給裁判,並繼承其職務。

  1. 替補球員:將替補球員的姓名,填寫於替補的打序位置,依規定如下:

a、 教練或球隊代表在替補球員上場之前必須告知球審,球審則須立即轉告記錄員,在投手尚未投出下一球之前,替補球員不視為正式上場。

b、 若替補球員上場未告知球審,且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包括合法及違規),或已完成打擊,經發現及判為「失格球員」。使用違規替補球員為「提訴」行為,故球審未接受對隊「提訴」,不得判定,若違規球隊之經理或球員在對隊向裁判員「提訴」之前,先行告知裁判替補,則不視為違規替補,不論違規替補球員已上場多久都是如此。若違規球隊沒有合格的替補球員可以替代失格球員 (或先發球員已經在上場一次),則判「奪權比賽」。

【例外】

(1).若違規替補球員完成打擊且安全進壘之後,於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被提訴,或比賽結束裁判離場之前,所有的跑壘員(包括擊球員)必須回到擊球時之壘,判違規替補球員為失格球員且出局,期間之所有出局及進壘均為合法。

(2).若替補上場為違規球員,則該違規替補球員應受懲罰。

【註】使用違規替補球員、未告知暫代球員或未告知暫退球員等,應據暫代球員規則,對隊必須向裁判員「提訴」裁判員使得判決。

c、 裁判宣告死球時,任一球員皆可被替代退場。

d、 若擊跑員或跑壘原因受傷無法順利進壘,且裁判員已宣告為死球,擊跑員(或跑壘員)可被替代退場,替補球員上場後繼承其壘位繼續比賽,且必須依規定踏觸壘包,不得空過壘包。

e、 除了擔任壘指導外,被替補球員不得再上場比賽。【例外】先發球員僅可再上場一次。

f、   正式球員名單上的先發球員可多列替補球員,但替補球員上場後被替補退場,則不得再上場,暫代球員除外。【註】除非球員向裁判員提訴違規替補,否則即使規則四之8規定,使用「暫代球員」亦無罰則。

g、 違規球員即是位於攻隊或守隊之球員名單中,但資格不符者。只要投手投合法或違規投出一球後,則為「違規球員」經對隊向球審「提訴」,則判為「失格球員」,可由合格之替補球員或再上場之先發球員替代之。

(1).違規投手:即是球員經裁判取消投手資格,又返回投手位置者。

【罰則】經發現則判違規投手為失格球員。

【註】先發投手若因超過「面授機宜」的次數或球速太快被判為違規投手,可返回比賽但不得擔任投手。

(2).違規跑壘員:已列於正式名單之防守隊員替代另一位防守球員擔任跑壘員。

(3).違規再上場/違規替補

(4).發生下列行為即是違規再上場:

(a).   先發球員被替補兩次之後再度上場。

(b).  先發球員再度上場,未返回原本打序位置者。

(c).   【罰則】(2)-(4):比賽中發生違規替補/違規球員之罰則如下:

(d).  攻隊:當違規球員/違規替補經對隊發現提訴,則:

(e).  當違規球員正在打擊時,則為失格球員,由一名合法之替補球員替代上場,繼承其球數繼續比賽,該違規替補球員打擊時之所有進壘,均為合法。

(f).     若違規替補球員已完成打擊,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或是守隊或裁判離開球場之前被發現,則判違規球員「出局」且為「失格球員」,期間所有的進壘均為無效,出局數照算。

(g).  若該違規球員已完成打擊,且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候,或是守隊已離開球場之後被發現,則該球員為「失格球員」,若仍在壘上,由一合法球員替補之,該違規球員所有進壘均為合法。

(h).   若該違規球員為代跑球員,且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發現,更正之即可。

(i).      若該違規球員為代跑球員,且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後發現,則判失格球員且勒令退場,並由一合法球員替補繼承其壘位繼續比賽,該球員之所有進壘均為合法。

(j).      守隊:當違規球員經攻隊發現提訴時:

(k).   若違規替補球員完成防守行為,且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且守隊或裁判未離開球場之前被發現,該違規球員為失格球員,且攻隊可選擇如下:

乙、            維持比賽現狀。

丙、            比賽無效,擊球員維持原先的球數,跑壘員返回原壘位。

(l).      若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則維持現狀。

(m).                【註】除非對隊向裁判員提訴,否則即使發生規則四之8,使用「違規球員」,亦無罰則。

(n).   【罰則】一但違規,則判違規球員為「失格球員」,且「驅逐離場」。

(o).  【註】若失格球員再度上場,則判對隊「奪權比賽」。

  1. 服從宣告:任一隊職員不服從裁判員之判決時,則給予該隊警告;若任一隊職員再犯,則判違者「驅逐離場」。
  2. 球員席管理:教練、球員、替補員或其他人員等,不得隨意進出球員席,除非是規則允許或裁判同意。

【註】這包括候擊球員、攻守交換或新投手熱身練習時。

【罰則】第一次犯規,給予該隊警告;若其任一隊職員再犯,則判為者「驅逐離場」。

  1. 球員流血規則:在比賽中,任一隊員發生流血事件,在短時間內流血不止,或其球服沾污血跡,則該員必須該換退場,除非已止血,清洗乾淨及覆蓋,如有必要需更換球服,始得上場繼續比賽。

【註】若是更換隊服,而要求更換背號,則不予懲罰,但須事先告知裁判員新的號碼。

a、 退場處理受傷之球員,可由一名「暫代球員」代理,其可代理執行該局的剩餘部份賽程,至下一局為止。

b、 暫代球員上場,必須告知裁判員。

【罰則】10a-b:

(1).使用失格之暫代球員,視為違規再上場,適用違規再上場的相關罰則。

(2).若暫代球員上場未告知裁判,經提訴則適用違規替補的相關罰則。

c、 暫代球員全權扮演受傷球員的角色,包括打擊和防守。

d、 允許暫退球員在上述之規定時間內,返回上場比賽,否則視為替補。

e、 裁判員得告知「受傷球員」返回上場比賽。

f、   使用「暫代球員」不同於上述替補球員,受傷球員只要在允許的時間內,返回上場比賽即可。

【註】上述10者:

(1).受傷球員在上述a.之規定時間內,無法返回上場比賽時,則依照規則四之8處理,依據替補規則的規定,暫代球員即為替補球員。

(2).若「暫代球員」未具替補的身分,則必須由另一名合法的替補球員來替補。

(3).被替補退場的球員,若具有規則四之7的規定,則可在上場比賽。

(4).若暫退球員返回比賽未告知裁判員,經提訴則依據替補規則的規定處理之。

g、 暫退球員只要在上述a時間內返回比賽即可,但須依照再上場之相關規定。

h、 [混慢]當使用暫代球員時,其性別必須與受傷或流血者相同。

i、    使用暫代球員不同於上述替補球員(未告知裁判員除外),暫退球員只要再允許的時間內,返回上場比賽即可。

 

規則五 

  1. 攻守選擇:除主辦單位有所規定外,攻守之選擇應以雙方代表擲硬幣決定。
  2. 球場狀況:球場狀況是否事宜進行比賽及場地特殊規定,由球審決定及宣告。
  3. 正式比賽:正式比賽為七局。

a、 若先守隊在第七局上半或在最後一局下半三人出局以前,其所得分數多於先攻隊時,則不必賽完第七局。

b、 賽完第七局得分相等,必須繼續比賽,直到任一隊在同一局中得分較多;或先守隊在下半局中得分多於先攻隊時,比賽即告結束。

c、 因天色昏暗、下雨、火災、驚擾或其他原因致使觀眾或球員發生危險時,若已賽完五局或五局以上雙方勝負分明,或先守隊未完成五局下半或五局以上而得分多於先攻球隊時,則由裁判宣告「截止比賽」。裁判員有權在這種情形隨時宣告比賽停止,則為「正式比賽」。

d、 若賽完五局或五局以上得分相等,或先守隊在未完成後半局而得分與先攻球隊相等時,應宣判為「平分比賽」。

e、 上述規定部分球員或觀眾行為而造成時,不適用於宣告「奪權比賽」(Forfeit Game),但如任何球隊人員或觀眾對裁判員身體有攻擊行為時,球審即可宣告「奪權比賽」。

f、   裁判員對於違反下列情形之球隊,應宣判為「奪權比賽」:

(1).若球隊未能遵守大會秩序冊規定時間到場,或拒絕在規定時間內上場比賽者。

(2).開始比賽後,若非裁判宣告「停止比賽」或「比賽結束」時,拒絕繼續比賽者。

(3).裁判員在決定比賽暫停後,再次宣告開始比賽時,若在兩分鐘內為能繼續比賽者。

(4).若使用各種技巧明顯地延誤或加速比賽者。

(5).經裁判員提出警告後,若故意再違犯規則者。

(6).球員或被允許坐於球員席內之任何一人員被裁判勒令退場或驅逐離場,未能於一分鐘內履行者。

(7).由於裁判員判球員勒令退場或驅逐離場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球隊不足10名上場比賽者,或11名附有「特殊球員」亦屬之。

(8).失格球員再上場,若投手投出一球即生效。

(9).當被驅逐離場之球員\教練\或經理再上場被發現時。

g、 當比賽成為無效或平分時,均應重新開始比賽。重新比賽時,其上場球員名單可以更改球員。

【例外】當世界錦標賽或洲際錦標賽被裁判長終止比賽後,則應保留終止時分數。

【註】國內正式錦標賽,經裁判長終止比賽後,一率採保留比賽擇日再戰。

  1. 優勝球隊:在正式比賽中所得分數較多者為勝利球隊。

a、 在正式比賽之得分即是賽後最後一局所得的總分。若先守隊得分多於先攻隊時,最後半局不必賽完,即可提前結束。

b、 正式比賽之平分,即是比賽結束得分相等。正式比賽平分後,應重新開始比賽。

c、 「奪權比賽」的得分是給於無過失的球隊,判為「7:0」獲勝。

  1. 領先規則

a、 所有國際壘總的錦標賽,必需採用「領先規則」:四局領先20分;五局領先15分。

b、 除非主隊(先守)已達規定之領先分數,否則均需完成該局,換言之,客隊(先攻)在上半局已達規定之領先分數,仍需給予主隊(先守)在下半局進攻的機會。

  1. 突破僵局:自第8局開始,每半局攻隊之末棒球員,即為二壘跑壘員,然後開始比賽,直至勝負分明為止,同時該跑壘員亦可按照替補規則予以替補。

【註】若二壘跑壘員為錯誤之跑壘員,依規定可更正,則不予處罰。

  1. 得分

a、 跑壘員在一局中第三出局之前,合法的依序踏觸著一、二、三及本壘者,即得一分。

b、 【例外】當起用突破僵局時,跑壘員直接站在二壘包,不需依序踏觸一壘包。

c、 下列情形,在一局中為第三出局數時,得分無效:

(1).擊球員至一壘前,被判出局。

(2).擊球員上一壘,卻造成跑壘員封殺出局(包括提訴)時。

(3).投手向擊球員投出之球,在未到達本壘板前或未經擊球員打擊前,跑壘員離壘時。

(4).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時。

  1. 面授機宜

a、 攻隊的面授機宜:在一局中,只允許一次攻隊的面授機宜,

【註】

(1).包括與該隊的擊球員、跑壘員、候擊球員急指導員等面授。

(2).投手上場後要球穿夾克,或守隊請求面授時,不視為攻隊面授。

【罰則】若經理或教練堅持再一次面授時,則判驅逐離場。

b、 守隊的面授機宜:在七局中,球員席內之經理或該隊代表,只能與任一野手面授機宜三次;七局後每局一次面授機會。

【罰則】七局內超過三次;或七局之後每局超過一次,則判投手為「違規投手」退出投球位置,但可擔任其他防守位置,繼續比賽。

【註】

(1).任一野手離開其防守位置至球員席,不論是否為接受指示或請求「暫停」,皆視為面授。

(2).若教練或總教練進入球場,告知裁判員更換投手,不論是更換之前或之後與投手交談,皆不視為「面授機宜」。

(3).當總教練或教練返回球員席跨過界線,面授即告結束。

(4).當新投手或再上場時,面授的次數不得重新計算。

(5).若前七局未請求三次,則喪失剩餘機會,七局後每局一次面授機會。

(6).下列情形對守隊不視為面授:

(a).   利用攻隊請求「面授機宜」,但時間不得長於攻隊的「面授機宜」。

(b).  於球員休息區大聲吶喊指導球員。

(c).   比賽中守隊的總教練兼球員可與任一球員面談,但裁判員可限制總教練與投手面授的次數,第一次給予警告,再犯則「驅逐離場」。

c、 若裁判員中止比賽時,則任何交談均不算「面授機宜」。

 

規則六、投球規定

 

  1. 投球準備:在揮臂投球之前,投手應:

a、 除非捕手就位準備接球,否則投手握球立於投手板上,亦非就「投球位置」。

b、 雙腳必須穩固的立於地面,且一腳或雙腳踏觸於投手板上。

c、 身體必須完全靜止面向擊球員,且以單手或雙手握球置於體前,維持一至十秒始得投球。

  1. 開始投球:投手在要求靜止之前,可做任何鬆弛動作。當要求靜止之後做任何擺臂動作,即為「開始投球」。
  2. 合法投球

a、 投手不得做任何動作,除非是立即投球給予擊球員。

b、 投手揮臂投球時,動作必須連貫。

c、 投手揮臂向前投球時,不得中途停頓或逆轉。

d、 投手必須採取低手投姿,手臂只能繞過臀部一次即向本壘板投出。

e、 投手的軸足必須持續踏觸投手板,跨腳向前、向後或向側跨步,同球出手。

f、   投手不得從背後、跨下或手套中投出球。

g、 必須以緩和的球速投出。

【註】球速快慢完全依球審的判斷。球速太快時,球審必須給予警告,若投手再犯,則判「違規投手」,且違者不得再擔任投手。

h、 投出之球必須成弧形球路,其高度距地1.83公尺(6呎)至3.65公尺(12呎)。

i、    投手投球出手後,不得繼續做繞臂動作。

j、    投手接住捕手回傳之球;或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之後,在十秒鐘內,必須投出下一球。

  1. 防守位置

a、 除非野手在界內區,且捕手在捕手區,否則投手不得投球。

b、 野手不得立於擊球員的視野範圍內,做出違反運動風度之干擾行為。【罰則】違者「驅逐離場」,即使未投球亦是。

  1. 其他異物

a、 在比賽中,任何野手均不得使用異物於球上。【罰則】若任何野手繼續使用異物於球上,則判投手「驅逐離場」。

b、 在球審的指示或掌控下,可以使用松脂粉拭乾手掌。【註】確認自備的布袋內是裝松脂粉,才可容許使用。

c、 將松脂粉塗於球上、或塗於手套上再將球放入,皆為違規行為。松脂粉必須置於投手板的後方。

d、 投球手臂的手掌或手指上,不得使用異物。

e、 投球手不得戴打擊手套。

  1. 捕手

a、 捕手必須位於捕手區內,至投出之球被擊中、落地或掉落本壘板。

b、 捕手接住投出之球後,包括界外球,必須直接傳回投手。

【註】除非「三好球出局」或「刺殺出局」之後,否則捕手必須直接傳回投手。

【罰則】a-b: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1. 突襲投球:投手不得突襲投球:

a、 擊球員尚未就打擊位置。

b、 擊球員因前一擊球動作失去重心。

【罰則】違反a-b為「違規投球」。

(1).裁判員應做「延遲死球」之手勢。

(2).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3).跑壘員不得進壘。

【例外】若擊球員揮棒擊球,則取消「違規投球」,且維持現狀。

  1. 故意保送

若投手、捕手或教練要故意保送擊球員時,可告知球審即可送擊球員上一壘。告知球審視同投球,為「死球」。

【註】不論是在打擊之前或打擊之中,均可告知裁判,為「死球」且跑壘員不得進壘,除非是被迫進壘。

  1. 熱身練投

a、 每半局開始或更換投手時,投球練習以一分鐘;或與捕手(其他球員)三球為限。

【例外】若因替補、面授機宜或球員受傷等,而裁判員延遲或中止比賽時,則不在此限。

【罰則】9a:每超過一球,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b、 此時「比賽中止」。

c、 在同一局中,投手再度返回投球時,則不得給予熱身練投。

【罰則】9c:每投一球,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d、 投手若未被判「違規投手」,可再度返回投球位置的次數不限,唯須返回原始之打序位置。

  1. 投球無效(No Pitch):下列情形,宣判「投球無效」:

a、 比賽中止時,投手投球。

b、 跑壘員於投出之球未到達本壘之前、掉落本壘板前方或被擊中球之前等離壘,被判「出局」時。

c、 投手在宣判界外球之後,跑壘員尚未返壘之前投球時。

d、 投手投球揮臂向後擺,球由手中掉落時。

e、 球員、教練或經理:

(1).任意吶喊時。

(2).使用其他言詞,或有任何明顯的意圖,促使投手「違規投球」。

【罰則】違者給予警告,該隊人員再犯,則判違者「驅逐離場」。

【註】9a-e:為「死球」,其後之行為均為無效。

  1. 違規投手:投手因以下情形,被判為「違規投手」

(1).球隊的「面授機宜」超過次數。或

(2).投手的球速太快,被警告後再犯,可繼續參與比賽,但不得再擔任投手。

【罰則】11:若違規投手再上場投出下一球之前被發現,則可選擇:則判「驅逐離場」。若攻隊教練介於擊出之後至投出下一球之前發現,則可選擇:

(1).維持現狀。

(2).比賽無效,跑壘員返回投球時之壘。

【例外】11(2):若擊球員已完成打擊,選擇比賽無效,則擊球員繼續打擊且維持原先的球數,跑壘員返回投手投球時的壘包。

 

規則七、打擊

 

  1. 候擊球員

a、 在每局開始時,首位擊球員,或其替補球員,必須在靠近本隊球員席之候擊球區內等候。

b、 比賽開始時,攻隊的球員,或其他替補球員,在打序名單上,為下一位進入擊球區之球員。

c、 必須位於靠進本隊球員席之候擊球區內。

d、 在候擊球區內熱身時,可以使用二支正式之球棒,或一支認定合格之熱球棒,若二者混合使用時,不得超過二支。

【註】侯擊球員持棒熱身時,球棒上不得有其他附加物,壘球總會認定之附加物(1997認定之動力棒環)除外。

【罰則】1d:當使用違規之熱身球棒時,必須將違規器具移出球場。若繼續使用該違規器具,則判違者「驅逐離場」

e、 下列情況可以離開候擊球區:

(1).成為擊球員時。

(2).指示跑壘員由三壘進本壘時。

(3).為避免妨礙處理高飛球或暴傳時。

f、 不得妨礙防守球員有機會處理的行為。

【罰則】為死球,若是「妨礙」:

(1).野手企圖刺殺跑壘員時:

(a).            判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出局」。

(b).            除非擊球員成擊跑員,而被迫進壘,否則其他跑壘員返回發生妨礙時之壘。

(2).野手迎接高飛球時:

(a).            判擊跑員「出局」。

(b).            跑壘員返回投球時之壘。

  1. 打擊順序

a、 各隊球員之打擊順序,必須列於記錄表或「球員名單」上,且在比賽開始之前,由經理或隊長遞交球審。球審將該「球員名單」交予對隊之經理或隊長備查。

b、 [混慢]打擊順序必須男女交互。

【註】若球隊的男或女球員不足,必定有同性別的球員連續,則判缺者出局。

c、 比賽中必須依照提交的打擊順序輪擊,除非有替補球員替補,唯替補球員必須取代其打擊順序位置。

d、 每一局之首位擊球員,為前一局最後完成打擊之擊球員的下一位球員。

【罰則】2c-d:打擊順序錯誤為「提訴」行為,僅由守隊之經理、教練或球員提出,若所有野手已明顯撤離其正常防守之位置,且越過界線走回球員席的途中,則喪失「提訴」時機。

(1).若發現錯位擊球員正在打擊時

(a).            正位擊球員可合法的取代其位置,且繼承錯位擊球員所得到之好、壞球數。

(b).            錯位擊球員打擊時之所有得分擊進壘均為合法。

(2).若發現錯位擊球員已完成其打擊且投手尚未向另一擊球員投出下一球(包括合法即不合法)時:

(a).            判正位擊球員「出局」。

(b).            因錯位擊球員的擊球而造成的進壘或得分;或因錯位擊球員的安打、失誤、四壞球等上一壘,均為無效。若在發現錯位之前有出局者,仍然出局。

(c).            被判出局的正位擊球員之次位擊球員,即為下一位擊球員;若被判出局的次位擊球員正好是錯位擊球員,則錯位擊球員的次位擊球員,則為下一位擊球員。

(d).            被判出局的正位擊球員若為第三出局者,則其次位擊球員,即為下一局的首位擊球員。

(e).            若在發現跑壘員違規之前已告第三出局,經提訴仍需更正其打序,且不造成額外的出局。

(3).若發現錯位擊球員已完成其打擊且投手已向另一擊球員投出下一球(包括合法即不合法)時:

(a).            錯位擊球員之打擊為合法。

(b).            所有得分及進壘皆為合法。

(c).            錯位擊球員的次位擊球員,則為下一位擊球員。

(d).            輪空位上場打擊的球員,均不判「出局」。

(e).            若擊球員未上場打擊,且未告出局,喪失其輪擊機會,需等候下一輪擊時才能上場打擊。

(4).在壘包上之球員,不因輪到打擊而離開壘位。僅喪失其輪擊的機會,並無懲罰。其次位擊球員即為下一位擊球員。

【例外】上述2b,則裁判員判擊跑員「出局」。

e、 擊球員尚未完成打擊行為之前,已告「第三出局」,則該員即為下一局的首位擊球員,且所得之好、壞球數均不計。

  1. 打擊位置

a、 擊球員必須在裁判宣告「比賽開始」(Play Ball)十秒鐘內,就打擊位置。

【罰則】3a:為「死球」,給予擊球員一個「好球」,即使投手未位投出球也算。

b、 比賽中攻隊之隊員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故意擦掉擊球區之白線,教練也不可在賽前會議時,故意擦掉白線。

【罰則】

(1).若擊球員故意擦掉白線,則為「死球」,投手不需投球亦判為「好球」。

(2).若教練或非球隊之球員擦掉白線,則判次位擊球員(或其替補球員)一個「好球」。

(3).若任何人在第一次違規後,再故意擦掉白線,則判違者「驅逐離場」。

c、 擊球員在投手開始投球之前,雙腳掌必須完全立於擊球區內。

  1. 球審宣告「好球」(STRIKE)

a、 合法投出的球,直接通過好球帶,且擊球員未揮棒時。若球掉落本壘板,則為「壞球」。

b、 任何投出之球,包括違規投球,在未碰觸地面或本壘板之前,擊球員揮棒擊空時。

【註】4a-b:任何投出之球,碰觸地面或本壘板之後,即為「死球」,擊球員的擊球均為無效。

【罰則】4a-b:為「死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c、 擦棒球時;為「死球」,若該球為「第三好球」,則判擊球員「出局」。

d、 第二好球之前,每個界外球,均為「好球」。

e、 擊出界外球時,包括第三次揮棒。

f、 擊球員揮棒擊空,卻被投出之球碰觸時。

g、 第二好球之前,擊球員於擊球區內,而被擊出之球碰觸身體或衣服的任何部分時。

h、 投出之球在好球帶內碰觸擊球員時。

i、 擊球員在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Play Ball)10秒鐘後,仍未進入擊球區時。

j、 攻隊球員故意擦去擊球區之白線時。

【罰則】4a-j:為死球,跑壘員安全返回原壘。

  1. 球審宣告「壞球」(BALL):合法投出之球,若:

a、 未進入好球帶,且擊球員未揮棒。

b、 到達本壘之前落地,且擊球員未揮棒。

c、 碰觸本壘板,且擊球員未揮棒。

d、 球落地或掉落本壘板之後,擊球員揮棒。

【註】任何投出之球,碰觸地面或本壘板之後,即為「死球」,擊球員的擊球均為無效,仍判為「壞球」。

e、 違規投球,且擊球員未揮棒時。

f、 超出規定之熱身練投時。

g、 投出之球在好球帶之外碰觸擊球員時。

h、 捕手未能依規定將球直接傳給投手時。

i、 投手接到捕手傳回之球,而未能在10秒鐘內投出下一球時。

【罰則】5a-i:為「死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1. 擊球員「出局」

a、 當第三好球揮棒擊空且球觸著擊球員身體,或未揮棒且球在好球帶觸擊其身體時。

b、 當發現擊球員持「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或使用「變造球棒」擊球時。

【罰則】:且判擊球員「驅逐離場」。

c、 擊球員持「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或使用「違規球棒」擊球時。

【罰則】b-c:將球棒移出球場。

d、 當擊球員之任一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或踏觸本壘板,且擊中球時。

e、 當擊球員先退出擊球區,然後助跑進入擊球區擊中球時。

【例外】d-e若是未擊中投出之球,則不為出局。

f、 當第三好球時,包括第二好球後之界外飛球未被接住。

g、 當擊球員「觸擊」或「砍擊」時。

h、 當擊球員於界內區以球棒再度碰觸擊出之界內球。

【例外】6h

(1).若擊球員位於擊球區,手持球棒再度碰觸擊出之界內球,則判為界外球;若在界內的空中,二度碰觸亦相同。

(2).若擊球員擊球後掉落之球棒,於界內區被擊出之球滾動碰觸,則依其停止之位置或第一位接住球之球員位置判斷其為界內或界外球。

【註】:若擊球員擊球後掉落支球棒,於界內區被擊出支球滾動碰觸,依裁判員之判斷,並非故意妨礙球路,則「活球」,不判擊球員「出局」。

i、 當投手在投手位置或球出手之前,擊球員直接從捕手之前方跨越至另一擊球區時。

【罰則】a-i為「死球」,所有跑壘員返回投球時之壘。

j、 [混慢]打擊順序必須男女交互,若球隊的男女球員不足,則必定有同性別的球員連續,判缺者出局。

k、 當擊球員:

(1).踏出擊球區,而妨礙到捕手接球或傳球時,

(2).在擊球區內或外故意妨礙捕手時。

(3).在擊球區之內或之外故意妨礙傳出之球時。

【罰則】6k為「死球」,依裁判員之判斷,跑壘員返回發生妨礙時之壘。

 

 

規則八  擊跑員及跑壘員

  1. 擊球員成為擊跑員

a、 當合法的擊出界內球時。

b、 當球審宣告「四壞球」時。

【罰則】1b:給予擊球員上一壘,踏觸壘包,則免負「出局」之險。

【註】:若球審失誤,同時保送二位擊球員,第一位未踏觸一壘包,則「提訴」無效。

(1).為「死球」,除非跑壘員被迫進壘,否則不得進壘。

(2).若守隊要故意保送擊球員,可由投手捕手教練直接告知球審,即保送擊球員上一壘。若一次要保送二位,則等待第一位到達一壘後,才能保送第二位。若告知球審要故意保送,則視為「投球」。

【註】故意保送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實施,不論球數多少,為「死球」。除非跑壘員被迫進壘,否則不得進壘。

(3).[混慢]為死球,只要保送男性擊球員,無論故意與否即上二壘,下一棒女性得打擊。

【例外】當二出局,女性擊球員可選擇保送或打擊。一旦進入擊球區或到達一壘包之後,則不得再改變選擇。

【註】當死球「故意保送」時,即使女性擊跑員超過男性擊跑員,亦不「出局」。

c、 當捕手或任何野手阻礙、干擾或阻止擊球員之擊球時。

【罰則】處理如下:

(1).裁判員做「延遲死球」手勢,為「活球」,至比賽告一段落。

(2).攻隊經理可選擇:

(a).   「捕手阻礙」,給予擊球員上一壘。

(b).  維持現狀。

(3).若擊球員擊中球上一壘,且所有跑壘員也都進一個壘以上,則取消「捕手阻礙」維持現狀,不得選擇。

【註】一旦跑壘員通過壘包,即使「空過壘」,若無「提訴」亦視為到達該壘。

(4).若總教練未選擇維持現狀,則以「捕手阻礙」給予擊球員上一壘,除非其他跑壘員被迫進壘,否則不得進壘。

d、 當界內球碰觸裁判員或跑壘員的衣物、器具或身體時。若是界內球碰觸立於壘包之跑壘員,則不「出局」。

【罰則】若碰觸跑壘員:

(1).含投手之內野手之後,則為「活球」。

(2).通過不含投手之內野手之後,且其他內野手亦無機會促使跑壘員「出局」,則為「活球」。

(3).通過不含投手之內野手之前,則為「死球」。

e、 當擊出界內飛球時:

(1).直接飛越全壘打圍欄。

(2).直接碰觸球員手套、身體或全壘打圍欄頂端,再彈越出界內之全壘打圍欄;

(3).直接碰觸高於全壘打牆的界線標竿。

【罰則】1e:判為「全壘打」,但必須依序踏觸所有壘包。

【例外】若

(1).比賽場地小於規則二之1規定的全壘打距離。

(2).擊出界內飛球,直接碰觸球員手套、身體或圍欄頂端,再彈出界外之全壘打圍欄。或

(3).擊出界內飛球碰觸全壘打圍欄,彈回碰觸野手,再彈越出全壘打圍欄。均給予擊跑員「二壘打」。

【註】若圍欄距離小於規定的距離時,必須做明顯的標註,以利裁判員辨識。

f、   當球隊以外之任何人員進入球場,且「妨礙」:

(1).擊出界內滾地球。

(2).野手迎接傳出之球。

(3).野手即將傳球。

(4).野手的傳出之球。

【罰則】1f:為「死球」,依裁判員之判斷,給予擊球員至少一個壘,至若無發生妨礙時,應到達之壘。

  1. 擊跑員出局

a、 當擊出飛球,在球落地、碰觸任何物體或非守隊人員之前,被野手合法接住時。

b、 當擊出界內球之後,在擊跑員到達一壘前,被觸殺或傳殺時。

c、 當下列情況,擊跑員未進一壘,而走入球員席時:

(1).擊出界內球後。

(2).給予保送之後。

(3).任何得合法進一壘時。

d、 當宣告「內野高飛球」時。

【罰則】2a-d:為「活球」,,跑壘員可負險進壘。

【罰則】當故意保送或四壞球等為「死球」,擊跑員不出局,且跑壘員不得負險進壘,除非被迫進壘。

e、 當擊出界內球,野手傳殺一壘,擊跑員只踏過一壘的白色壘包之後,轉身返壘之前一壘手踏白色壘包接住球。

【罰則】2e:這屬於「提訴」行為,擊跑員只踏白色壘包之後,在返回白色壘包之前,若被「提訴」,則告「出局」。

f、   當擊跑員:

(1).跑離一公尺(3呎)線,依裁判之判斷「妨礙」

(a).   野手在一壘迎接傳出之球。

(b).  野手在一壘的防守行為。

【註】傳出之球「擲中」擊跑員,並非構成「妨礙」的必要因素。

(2).妨礙野手迎接擊出之球。

【註】擊跑員為避免妨礙野手迎接擊出之球,可跑離三呎線。

(3).妨礙野手的傳球。

(4).故意妨礙傳出之球。

(5).到達一壘之前(擊球區外),妨礙擊出之界內球。

(6).擊跑員完成打擊後甩棒,妨礙野手企圖刺殺擊跑員出局的機會時。

【罰則】2f(1-6)依裁判之判斷,該妨礙很明顯為阻止雙殺,則妨礙發生時,最接近本壘之跑壘員亦告「出局」。

g、 當「妨礙」在本壘很明顯的刺殺出局時。【罰則】跑壘員亦宣告「出局」。

h、 當擊跑員避免或延遲野手的觸殺,而逆向往本壘後退時。

i、    若使用雙色壘包,野手的腳踏觸「白色壘包」迎接傳出之球,擊跑員也踏處白色壘包造成相撞時。

j、    當攻隊的隊職人員,非擊球員、擊跑員、跑壘員或擊球員等「妨礙」野手企圖接界外飛球時。

【例外】若發生妨礙企圖刺殺跑壘員時,則判最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若跑壘員引起妨礙時,則判跑壘員「出局」。

【註】若二好球之前擊出界外球,則擊跑員返回打擊,則增加一個好球。若該界外球為「第三好球」,則擊球員亦告「出局」,若該跑壘員的妨礙為「第三出局」,則擊跑員的次位擊球員為下一局的首位擊球員。

【罰則】2f-j:為「死球」,其他跑壘員返回投球時之壘。

【例外】若再「妨礙」之前,刺殺跑壘員:

(a).   刺殺成功時,則該跑壘員「出局」。

(b).  刺殺失敗時,則該跑壘員不「出局」,除非該擊跑員之「妨礙」為「第三出局」。否則其他跑壘員必須返回投球時之壘。

k、  當二出局前、只要一壘有跑壘員,野手將容易接住之界內飛球(含平飛球),故意用手或手套控觸落地時。

【註】「接空球」或飛球落地之後再接,均不視為「故意漏球」。

【罰則】2k:為死球,跑壘員必須返回投球時之壘。

【註】宣告「內野高飛球」之後,則無「故意落球」。

l、    當尚未出局的前位跑壘員,依裁判員之判斷「故意妨礙」野手:

(1).迎接傳出之球時

(2).傳球動作時

【罰則】2l:為「死球」,該跑壘員亦告「出局」。其他跑壘員必須返回「妨礙」時之壘。

m、              當球隊以外的人員,進入球場,且「妨礙」:

(1).野手迎接高飛球。

(2).依裁判員之判斷,野手能接住高飛球。

【罰則】2n:為「死球」,依裁判員之判斷,給予跑壘員至少一個壘,至若無發生妨礙時,應到達之壘。

  1. 擊跑員不出局:當野手使用「違規手套」迎接擊出之球時。

【罰則】3:攻隊教練得選擇:

a、 維持現狀

b、 比賽無效,擊球員繼續打擊,所有壘跑員返回投球時之壘。

  1. 合法的依序踏觸壘包:跑壘員需合法的依序踏觸各壘包,即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

【例外】除非野手阻止跑壘員踏觸壘包。

a、 跑壘員發生下列情況,必須返觸員壘:

(1).高飛球的「違規離壘」。

(2).空過壘。

【罰則】4a:為「活球」,跑壘員必須逆序負險返壘。

b、 跑壘員或擊跑員「出局」之前,必須踏觸壘包,則佔有該壘之權,繼續至合法的進次壘,或被迫讓給後位跑壘員為止。

c、 跑壘員撞開壘包,與其同依連續動作之後位跑壘員,只要踏觸員壘之位置即可,不必踏觸「移位壘包」。

【罰則】4b-c:為「活球」,跑壘員可負險進壘或返壘。

d、 兩位跑壘員不得同時佔有同一壘包。

【罰則】4d:首先合法暫壘者,擁有該壘之權,除非被迫進壘,否則觸殺另一跑壘員,則告「出局」。

e、 前位跑壘員「空過壘」或「違規離壘」而被告「出局」,並不影響循序觸壘之後位跑壘員。

【例外】若該「出局」為「第三出局」,則其後位跑壘員之得分無效。

f、   後位跑壘員「得分」、或退離球場,則前位跑壘員不得返回補觸空過之壘或違規離開之壘。即使再繼續比賽時,亦同。

g、 當接住高飛球時,若「違規離壘」之跑壘員,必須返回補觸壘。

h、 當保送時,必須合法的循序觸壘。

【例外】除非野手阻止跑壘員踏觸壘包。

【罰則】4e-h:若守隊在投手合法或違規的投出下一球前,合法的「提訴」,則判跑壘員「出局」。

  1. 跑壘員得負險進壘

a、 當擊中投出之球時。

b、 當傳出之球或擊出界內球,尚未造成「障礙球」時。

c、 當傳出之球碰觸裁判員時。

d、 當擊出被合法接住之高飛球,最初碰觸野手時。

e、 當擊出界內球:

(1).通過不含投手之內野手,且其他內野手亦無機會「刺殺出局」。

(2).碰觸含投手之內野手。

f、   當活球進入野手的衣服或器具時。

【註】5a-f:為「活球」。

  1. 跑壘員負「出局」之險

a、 當跑壘員離壘,企圖進次壘時。

【例外】除非野手阻止跑壘員踏觸壘包。

b、 當擊跑員踏過一壘包之後,企圖繼續進二壘時。

c、 當撞開壘包之後,企圖繼續進次壘時。

【例外】除非野手阻止跑壘員踏觸壘包。

d、 當跑壘員到達給予的壘後,企圖進次壘,由於:

(1).野手使用離位的器具碰觸傳出之球。

(2).野手使用離位的器具碰觸擊出之球。

e、 當跑壘員因阻礙,超過應到或給予的壘之後。

  1. 7.        跑壘員得安全進壘:

a、 當擊球員保送一壘,而被迫進壘時。【註】為死球。

b、 當野手「阻礙」擊跑員、或跑壘員的進壘時,若野手:

(1).未持球。

(2).未迎接擊出之球。

(3).做「假觸殺」的動作。

(4).野手持球推觸跑壘員離壘試圖刺殺。

(5).野手持球無觸殺動作、故意阻止跑壘員或擊跑員的合法進壘。

【罰則】7b:當發生阻礙時(含夾殺):

(1).裁判員做「延遲死球」手勢,為「活球」至比賽告一段落。

(2).「受阻礙之跑壘員」及「其受影響之跑壘員」,依裁判員之判斷,給予進一個壘或數壘,至無阻礙之壘。若裁判員認為理由充足,可將「假觸殺」之野手「驅逐離場」。

(3).「受阻礙之跑壘員」尚未到達無阻礙之壘,被觸殺「出局」則告「死球」,給予該跑壘員及其「其受影響」之跑壘員,到達無阻礙之壘。

(4).「受阻礙於兩個壘之間的跑壘員」,絕不判「出局」

【例外】:

1.除非該跑壘員受「阻礙」之後,又發生「妨礙」,或因下列情況,被合法的「提訴」:

(a).   「空過壘」除非野手阻止跑壘員踏觸壘包。

(b).  「違規離壘」就是在野手接高飛球的第一接觸點之前離壘。

(c).   若「受阻礙之跑壘員」超過無阻礙之壘後,被觸殺則告「出局」,仍為「活球」。

2.依裁判員之判斷,若被阻礙的跑壘員獲安全上壘為「活球」,均得負險進壘,則給於該壘,若被阻礙的跑壘員超出保障的壘,及其他跑壘員有可能被「刺殺出局」。

(5).擊球員的「捕手阻礙」,依規則八之1c規定。

【註】「受阻礙之跑壘員」仍需循序踏觸壘包,否則合法的「提訴」,則告「出局」。

【例外】除非野手阻止跑壘員踏觸壘包。

c、 當野手故意將帽子、頭盔、面罩、手套、球服或其他器具,故意脫落正常位置,碰觸或接住擊出之界內球、傳出之球或投出之球。

【罰則】所有跑壘員及擊跑員,於:

(1).擊出之球,則給予投球時之壘,進三個壘

【例外】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不「違規接球」或碰觸,該擊出之界內球,可能飛越球場,則給予擊球員「全壘打」。

(2).傳出之球,則給予傳球時之壘,進二個壘。

【註】以上均為「活球」,到達給予之壘後,得負險進壘。

d、 當比賽進行中,若球傳出場外或成為「障礙球」時。

【罰則】給予所有壘跑員及擊球員,於野手離手時跑壘員佔有之壘,再進二個壘。跑壘員違規離壘或空過壘,應補觸壘。若二名跑壘員於相同壘之間,則以前位跑壘員為主。

【例外】

(1).當野手觸殺跑壘員時,球滾出場外或成為「障礙球」;只給予球出場外時跑壘員的佔有之壘,再進一個壘。

(2).若跑壘員已踏次壘,又返回原壘,則該原壘為「佔有之壘」,依此推算其給予之壘。

(3).若因攻隊之器具造成「障礙球」,則為「死球」,跑壘員返回造成「障礙球」時之壘。若該障礙球妨礙野手的處理,則判該跑壘員「出局」。(若成為障礙球之前得分,則判最後接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

f、   當擊出界內飛球時。

(1).直接飛越全壘打圍欄。

(2).直接碰觸球員手套、身體或圍欄的頂端,再彈越出界內之全壘打圍欄。

(3).直接碰觸高於全壘打牆的界線標竿。

【罰則】為「死球」,給予所有跑壘員進本壘。

【例外】若

(1).比賽場地小於規則二之1規定的全壘打距離。

(2).擊出界內飛球,直接碰觸球員手套、身體或圍欄頂端,再彈出界外區之全壘打圍欄。

(3).擊出界內飛球碰觸全壘打圍欄,彈回碰觸野手,再彈越出全壘打圍欄。均給予擊跑員「二壘打」。

e、 當界內球彈過、滾出、穿過圍欄或出球場外時。

下列情況,亦是:

(1).碰觸野手或裁判員。

(2).碰觸通過不含投手之內野手,且其他內野手亦無機會促使跑壘員出局。

【罰則】為「死球」,給予所有跑壘員於投球時之壘,再進二個壘。

f、   當比賽進行中,野手非故意將比賽球攜至場外時。

【註】野手攜帶活球進入球員席觸殺球員,則視為非故意攜球。

【罰則】為死球,給予所有跑壘員於野手進入球員席時之壘,再進一個壘。

g、 當裁判員之判斷,野手故意將球攜出、踢出、推出或傳出球場外時。

【罰則】為死球,給予所有跑壘員於球出場外時之壘,再進二個壘。

【註】若球停在死球線上,則為比賽繼續。

h、 當球隊以外的任何人員,進入球場時,且妨礙:

(1).野手迎接或接住高飛球。

(2).擊出界內滾地球。

(3).野手迎接傳出之球。

(4).野手即將傳球。

(5).野手的傳出之球。

【罰則】為「死球」,依裁判之判斷,給予跑壘員至少一個壘,至若無妨礙時,應到達之壘。

【註】當球進入

(a).   裁判員的裝備或衣服。

(b).  攻隊的衣服。

【罰則】為「死球」,依裁判員判斷,給予跑壘員應到達之壘。

  1. 跑壘員必須返壘

跑壘員必須返回原壘,且直接返壘:

a、 當擊出之球成為「界外球」時。

b、 當裁判宣告擊球員「違規擊球」時。

c、 當擊跑員因妨礙,被告「出局」時。

d、 當候擊跑員或其他非參賽的人員造成妨礙時。

e、 當二出局前、只要一壘有跑壘員,野手將容易接住之界內飛球(含平飛球),故意用手或手套控觸落地時。

【註】「接空球」或飛球落地之後再接,均不視為「故意漏球」。宣告「內野高飛球」之後,則無「故意落球」。

【罰則】8a-e為死球,除非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跑壘員被迫進壘,否則必須返回投球時之壘。

f、   當擊球員或跑壘員因「妨礙」,被告「出局」時。

【罰則】8f為死球,除非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跑壘員被迫進壘,否則必須返回投球時之壘。

g、 當未擊中投出之球時,跑壘員必須返壘。【註】跑壘員不得盜壘。

  1. 跑壘員出局:

a、 當跑壘員循序進壘或返壘,為躲避野手的觸殺,而跑離壘道,壘包之間的壘線,1公尺(3呎)以外時。

b、 當比賽進行中,跑壘員未觸壘包而被野手持球觸殺時。

c、 當跑壘員被迫進壘時,野手:

(1).持球踏觸跑壘員所被迫進之壘包。

(2).於跑壘員到達之前持球觸壘。

(3).於跑壘員到達之前持球碰觸跑壘員。

【註】被迫進壘之跑壘員踏觸次壘後,不管任何原因又返回原壘,則「封殺出局」仍然有效。

d、 當比賽進行中,跑壘員未返回補觸違規離開之壘或空過之壘,而被合法「提訴」時。

e、 當活球中被跑壘員以外之人員,以身體協助時,若全壘打或給予安全進壘之後,為「死球」。

【註】若擊出之高飛球被接殺,則擊球員亦告「出局」。

【罰則】9a-e為「活球」。

【例外】9e:當被跑壘員協助,全壘打或給予安全進壘之後,仍然為「死球」。

f、   當後位跑壘員的身體越過尚未出局之前位跑壘員時。

【罰則】為「活球」,判後位跑壘員出局。

【例外】:當「死球」時跑壘員越過前位跑壘員仍然為「死球」。

若未接殺成界外球時,為「死球」,則越位的跑壘員不出局。

g、 當跑壘員高飛球違規離壘時。

h、 當跑壘員依序或逆序空過壘時。

【例外】野手阻止跑壘員踏觸壘包。

i、    當擊跑員成為跑壘員,踏過一壘包企圖進二壘,再跑壘員返壘之前,被野手持球觸殺時。

j、    當跑壘員跑過或滑過(空過)本壘板,且未返回補觸,野手持球碰觸本壘板,向球審「提訴」時。

【罰則】9g-j:除非手隊合法的「提訴」,否則跑壘員不「出局」。

(1).當活球或死球時,均可「提訴」,其時機如下:

(a).   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不論是合法或違規。

(b).  所有野手離開其正常防守位置,明顯的離開界內區前。「提訴」時,野手必須在內野區。

(c).   比賽最後的「提訴」要在裁判員離開球場之前提出。

(2).當「死球提訴」時,裁判宣告「比賽暫停」或「死球」,野手可持球或無球,在內野區以口投向裁判員「提訴」跑壘員「空過壘」或「違規離壘」,則當事裁判員必須理解,並做出判決。在這時間跑壘員不得離壘,一直到下一個投球為止。

【例外】跑壘員「空過壘」或「違規離壘」,於死球時可補觸壘。

【註】

(a).   球出場外,必須等裁判員重新換一個比賽球之後,始得請求「死球提訴」。

(b).  若投手已準備投球並踏在投手板上,且向裁判員以口頭「提訴」,則不視為「違規投球」。

(c).   若球審已宣告「比賽開始」,投手才請求「提訴」,則裁判員應再度宣告「暫停」,接受投手的「提訴」。

(3).在第三出局之後,只要時機適宜,得請求「提訴」追加出局,則「得分」無效或恢復正確的打序位置。

k、  當離壘的跑壘員在界內區碰觸尚未通過不含投手之內野手的擊出之球時,除非依裁判員之判斷,任何野手亦無機會促使跑壘員「出局」。

l、    當跑壘員故意踢開野手接落之球時。

m、              當跑壘員「妨礙」野手迎接擊出之界內球,既使觸著包含投手之野手,或「故意妨礙」傳出之球。

【罰則】9k-m依裁判員判斷,很明顯有阻止雙殺行為,則後位跑壘員亦告「出局」。

n、 當跑壘員妨礙企圖野手迎接界外飛球時,則判跑壘員「出局」,二好球之前擊球員增加一好球,繼續打擊。若該界外球為「第三好球」,則擊球員亦告「出局」。若該跑壘員的妨礙為「第三出局」,則擊跑員的次位擊球員為下一局之首位擊球員。

  • o、 當跑壘員、擊球員或擊跑員「出局」後,或跑壘員「得分」之後,又「妨礙」野手對另一跑壘員的刺殺行為時。

【註】妨礙時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被告「出局」。

p、 當攻隊的一名或數名隊員,站立或聚集於跑壘員擬進之壘包周圍,造成混淆或增加「刺殺」的困難。

【註】隊員包括球童及所有被授權坐在球員席上之人員。

q、 當三壘的指導員,在壘線上或靠近壘線向本壘跑,造成處理球的野手,將球傳至本壘時。

【註】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亦告「出局」。

r、   當壘指導員或其他非擊球員、擊跑員、候擊球員、壘跑員等人員:

(1).在指導區內「故意妨礙」傳出之球時。

(2).「妨礙」守隊刺殺跑壘員或擊跑員的機會時。

【註】「妨礙」時,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告「出局」。

s、 當野手持球且等待刺殺跑壘員,而跑壘仍快速、或故意用力衝撞野手時

【註】若該動作確實惡劣,則判違者「驅逐離場

【罰則】9k-s為「死球」,除非被迫進壘,否則所有跑壘員必須返回妨礙時之壘。

t、    當跑壘員逆向跑壘,或離開壘線,並非試圖進壘,混淆野手或戲弄比賽時。

【罰則】為「死球」,除非被迫進壘,否則所有跑壘員必須返回判出局時之壘。

u、 當投出之球落地、到達本壘板或被擊中之前,跑壘員「離壘過早」時。

v、  當跑壘員未進壘,而進入球員席或退出比賽球場,於「活球」時。

w、                當擊出高飛球,跑壘員離於壘包後方起跑時。

【罰則】9v-w:為活球。

x、  當擊跑員明顯的「妨礙」野手,刺殺跑壘員「出局」於本壘時。

【罰則】為死球,擊跑員亦告「出局」,其他跑壘員返回投球時之壘。

y、  當發現跑壘員互換壘包位置。

【罰則】為「提訴」比賽,當提訴成立時,互換壘位的跑壘員被判「出局」,且總教練亦被判「驅逐離場」。

【註】除非所有互換壘包之跑壘員仍在壘上,被「提訴」時,則所有互換壘位的跑壘員皆告「出局」。即使違者得分亦告無效。

  1. 跑壘員不出局:

a、 當跑壘員為避免妨礙在壘道上迎接擊出之球的野手,從其前方、後方或超出壘道跑壘時。

b、 當跑壘員跑離壘道,繞過未持球的野手時。

c、 當一名以上的野手迎接擊出之球,依裁判之判斷,跑壘員碰觸其中一名無機會處理之野手時。

d、 當擊出界內球碰觸離壘的跑壘員,依裁判之判斷,其他內野手無機會「刺殺出局」時。

e、 當擊出界內球碰著在界外區之跑壘員時,依裁判之判斷,其他內野手無機會「刺殺出局」時。

f、   當擊出之界內球碰著含投手之內野手後,再碰觸跑壘員時。

g、 當野手觸殺離壘的跑壘員,發生以下情況時:

(1).野手並未穩固的握住球(落球)。

(2).碰觸跑壘員之手或手套內,並無球。

h、 當對隊未在適宜時機「提訴」時。

i、    當擊跑員踏過一壘包成為跑壘員後,直接返回一壘包時。

j、    當投手未給予跑壘員足夠的時間返壘時,則不得以投手未出手前離壘,而被判出局。跑壘員可就地合法進壘。

k、  當跑壘員以合法的起跑進壘,投手於投手板接球或持球踏上投手板時,則得以繼續進壘。

l、    當高飛球碰觸野手時,觸壘待跑之跑壘員,始得進壘。

m、              當跑壘員踏觸壘包上,被擊出之球碰觸,除非故意妨礙野手的防守,否則不出局。

【註】為死球或活球,裁判員依據野手距離壘包的位置而定。

n、 當跑壘員滑壘,造成壘包移位,則視為碰觸壘包。

【註】若跑壘員已安全到達該壘,在「移位壘包」重置回原位之前,則不以未觸移位壘包,而告「出局」;一但企圖進次壘,就喪失免「出局」之險。

  • o、 當野手用「違規手套」處理球時。

【註】投手的投球,不視為「處理球」。

【罰則】攻隊之經理得選擇:

(1).維持現狀。

(2).比賽無效。跑壘員返回投球時佔有之壘。

【例外】若擊球員已完成打擊,選擇比賽無效,則擊球員維持原先的球數繼續打擊,且跑壘員返回投球時之壘。

p、 當教練在指導區內,非故意碰觸傳出之球或擊出之球。

 

 

規則九、死球與活球

 

  1. 下列情形為死球、停止比賽

a. 當違規擊球時。

b.投手在投手區附近或球出手之前,擊球員由一擊球區跨至另一擊球區時。

c. 當宣判「投球無效」時。

d.當投出之球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身體或衣服的任何部分時,不論擊球與否。

e.當界外飛球未被接住時。

  1. 當攻隊有妨礙時。

g.當擊出之界內球,碰觸離壘之跑壘員或裁判員時。

(1)在包括投手的內野手之前觸著;

(2)在越過不包括投手的內野手之前觸著。

(3)越過投手外之野手,裁判員認為其他野手仍可刺殺出局時。

【註】當跑壘員在壘包上,被擊出之界內球碰觸時,除非故意妨礙,或依據最接近該壘包的野手位置,來決定是「死球」或「活球」

h. 當球飛越出球場之外時。

  1. 當跑壘員或擊跑員發生意外事故,未能完成裁判員所給予之壘數,可由替補員代行時,但必須依規定合法踏觸給予或尚未到達之壘包。
  2. 當擊球員用觸擊或砍擊投手投出之球時。

k. 當裁判員宣判「暫停」時。

  1. 當擊球員在擊球區內,被擊出之球碰觸自已身體的任何部分時。
  2. 當跑壘員用逆序跑壘,離開壘線,而非試圖進壘,以混淆野手,或捉弄比賽時。

n. 三壘之指導員在壘道或其附近奔向本壘,以誘使野手傳球至本壘時。

  • o. 當進攻隊一名或數名球員站於或聚集團圍繞,跑壘員擬進之壘附近,以混擾野手增加處理的困難時。

p. 當投出之球到達本壘板之前,跑壘員「離壘過早」時。

q. 當宣判「好球」或「壞球」時。

  1. 當宣判「障礙球」時。

s. 當擊球員持用「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時。

  1. 當擊球員持用「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時。

u. 當二人出局之前,只要一壘有跑壘員時,內野手將容易接住之內野飛球(包括平飛球),故意用手或手套觸落球時。

【註】宣告「內野高飛球」,則「無故意落球」。

v. 當野手將活球帶入死球區時。

  1. 當宣告「暫停」後,野手向裁判員「提訴」時。

x. 當擊球員在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之後,於10秒鐘內未能進入擊球區時。

y. 當球隊之外的人員進入比賽球場內,造成妨礙時。

  1. 當擊跑員避免或延遲野手的觸殺,而逆嚮往本壘後退時。
  2. ac.   當攻隊球員故意塗掉擊球區的白線時。
  3. ae.   當投手給予擊球員「故意保送」時。
  4. 下列情形為活球、繼續比賽

a. 當比賽開始及每半局開始,投手持球於投手板上,而球審宣告「比賽開始」時。

  1. 當「內野高飛球」規則被引用時。

c. 當傳出之球通過內野手後,停留於比賽場內時。

  1. 當界內球通過不含投手之內野手,且其他內野手亦無機會促使跑壘員「出局」;或碰觸含投手之內野手後,再碰觸在界內區的裁判員或跑壘員時。
  2. 當界內球碰觸在界外區的裁判員時。
  3. 當野手違規迎接擊出、傳出之球、或投出之球後,而跑壘員已到達所給予之壘上時。
  4. 當跑壘員因越過前位跑壘員,而被判出局時。

h. 當跑壘員受到阻礙,而比賽尚未告一段落時。

  1. 當合法擊出界內球時。
  2. 當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必須逆序返壘時。

k. 當跑壘員出局之前,因踏觸壘包而獲得該壘之佔有權時。

  1. 當壘包移位而跑壘員進行環繞之進佔踏壘時。
  2. 當跑壘員為迴避甲手持球觸殺,不論進壘或返壘,跑出於壘到左右各1公尺(3呎)之外時。

n. 當跑壘員被觸殺出局或封殺出局時。

  1. 當裁判員宣告比賽停止後,再恢復比賽時,跑壘員為返回觸壘而被判出局時。
  2. 當活球中接受「提訴」時。
  3. 當擊球員擊中球時。
  4. 當活球中球碰觸被允許在場內之攝影人員、場地工作人員、警衛等時。

s. 當飛球被合法接住時。

  1. 當傳出之球碰觸攻隊的球員時。

u. 當擊球員擊球後,擊出之球碰觸於界內區之球棒,若裁判員認為非故意妨礙球路,則比賽繼續進行,擊球員不出局。

v. 當傳出之球碰觸裁判員時。

w. 非規則九之1所規定之死球時。

x. 當傳出之球意外地碰觸壘指導員時。

  1. 當擊球員擊中球而進行比賽時,包括其隨後之「提訴」。
  2. 當擊出之球正在飛翔中,跑壘員離壘於從壘包後方起跑被判「出局」時。
  3. 當跑壘員放棄進次壘,而進入球員席或離開球場被判「出局」時。
  4. 當跑壘員因被其他跑壘員協助而告「出局」時。
    【例外】若是界外球未被接住,則為「死球」。
  5. 當球在內野手之手上或裁判員認為比賽未告一段落,在宣告「暫停」之前。

 

  1. 「延遲死球」

當裁判員發現下列五種違規的現象時,其承認比賽告一段落之前,均為「活球」。

a. 違規投球時。

  1. 捕手的阻礙時。

c. 阻礙時。

  1. 拋棄的器具碰觸傳出之球、投出之球或界內的擊出之球時。

 

規則十、裁判員

 

  1. 權力與職責

裁判員是大會的代表,被指派主持一項比賽,而且授權執行規則之各條規定。裁判員依其判定,有權對球員、隊長、教練或經理,強制實施其規則之一部或全部,並依規則的規定處理。遇有規則未詳之處,則由球審決定之。

裁判員須知:

  1. 裁判員不得兼任比賽雙方之隊職員。例如:球員、教練、經理、幹事、記錄員或贊助者。
  2. 裁判員必須確知比賽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於規定時間提前20至30分鐘到達比賽場地。並且準時開始比賽,於比賽結束即行離開。
  3. 男性及女性裁判員必須穿著:

(1)淺藍色短袖或長袖襯衫。

(2)深藍色襪子。

(3)深藍色長褲。

(4)深藍色帽子,帽子的前面應有白色ISF字樣。

(5)深藍色球袋(球審)。

(6)深藍色毛衣或夾克。

(7)黑色鞋子及皮帶。

(8)淺藍色襯衫內穿著白色T恤。

  1. 裁判員不得穿戴暴露會反光的首飾。

【例外】醫學用之手鐲或項鍊。

  1. 裁判員必須向隊長、教練或記錄員自我介紹。
  2. 裁判員必須檢查比賽球場的界線及設備,並清楚的將特殊規則向兩隊及其指導說明。
  3. 任何裁判員在比賽結束之前,及繼續比賽或停止比賽時發生違規事項,均有判決之權力。
  4. 裁判員依本規則之規定,不行超越其規定的權限範圍。
  5. 裁判員可以在任何時間和其他裁判員協商,但是最後之判定,仍屬於當事的裁判員。
  6. 裁判員依其職務而命名,判定好球、壞球者為「球審」,判決壘上情形者為「壘審」。
  7. 「球審」和「壘審」均有相等的權力如下:

(1)跑壘員違規離壘,宣判跑壘員出局。

(2)為停止比賽宣告暫停。

(3)判違規的球員、指導或教練驅逐離場或勒令退場。

(4)宣判所有違規投球。

  1. 裁判員不須等待球員「提訴」,只要依據規則,即可宣判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

【註】除非有球員「提訴」:空過壘、提早離壘、違規替補、違規再上場、錯位擊球、未事先告知裁判而替換暫代球員或暫退球員,或上一壘後企圖進二壘等,否則裁判員不得宣判球員出局。

  1. 裁判員不得對違規球隊,判處有利之判決。
  2. 規則十僅給予裁判員的指引而已,若裁判員未能履行,也不得以此為抗議之依據。
  3. 球審
  4. 位於捕手後方,對於比賽之正常進行負有全部責任。
  5. 宣判所有的「好球」及「壞球」。
  6. 與壘審協調合作,宣判擊出之球為「界內」或「界外」;接球為「合法」或「違規」。在比賽中,當壘審必須離開內野時,球審得協助其任務。
  7. 判定及判決:

(1)擊球員是否觸擊或砍擊。

(2)擊出之球是否觸著擊球員的身體或衣服。

(3)飛球是內野飛球或外野飛球。

  1. 依據裁判員手冊指示判決。
  2. 判定「奪權比賽」。
  3. 當指定單人裁判時,應負起所有的職責。
  4. 壘審
  5. 依據裁判手冊立於最適宜之位置。
  6. 壘審為了執行比賽規則應以各種方式儘力協助球審。
  7. 單人裁判之職責

若只有一位裁判員執法時,其職責及權限擴大至所有條文。投球之前他必須立於捕手後方,當擊出球之後,立即移至最適宜之位置,以應變比賽的發展。

  1. 裁判員之更換

除非比賽進行中受傷或發病,致不能完成其任務時,否則不得更換。

  1. 裁判員之判決

任何在場裁判員之任何判決,將不接受「提訴」,如擊出之球是「界內或界外」;跑壘員是「安全上壘或出局」;投出之球是「好球或壞球」;或任何比賽中之判斷正確與否,任何裁判員除非確實有違背某一規則,否則不得提出改判,任一隊之經理或隊長,則可基於規則條款提出不同之判定,若對此一判定有所異議,則裁判員在裁決之前,得與其他裁判員商量。但除兩隊教練或隊長外,任何其他球員或人員,對於任何判決或規則不符的判決均無權提出抗議。
除非被請求說明,任何裁判員均不得企求伙伴改判,亦不得批評或干涉其職責。裁判員可經會商改變其原先之判決,或因擊跑員、跑壘員、野手受傷而延遲之判決。若投手投出下一個合法或違規之球,抑是所有的野手均已離開界內區,則不得改判。

  1. 手勢

a. 球審為了指示開始比賽或恢復比賽,則宣告「開始比賽」(PLAY BALL),開始指示投手投球。

b.球審指示好球時舉右手,以明確的判決聲宣告「好球」(STRIKE),以手指表明好球數,同時報出好球數。

c. 球審指示壞球時,不使用手勢只宣告「壞球」(BALL),隨即報出壞球數。

d.指示「好球」與「壞球」之總數時,應先宣告壞球數。

e.指示界外球時,裁判員宣告「界外球」(FOUL BALL),並由內野區向球行的方向,以手臂平直舉表示之。

  1. 指示「界內球」時,裁判員向內野區中央伸臂表示之。

g.指示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時,裁判員宣告「出局」(OUT),同時將右手握拳上舉過右肩表示之。

h. 指示球員安全進壘時,裁判員宣告「安全進壘」(SAFE),同時掌心向下,雙臂於體側平舉表示之。

  1. 指示比賽暫停時,裁判員宣告「暫停」(TIME),同時雙臂上舉,其他裁判員亦即以同樣動作表示之。
  2. 指示延遲死球時,裁判員左臂側平舉表示之。

k. 指示「接空球」(TRAPPED BALL)時,裁判員掌心向下,雙臂於體平舉表示之。

  1. 指示「球場規則」二壘安打時,裁判員右手上舉過頭並伸二指以表示進二壘。
  2. 指示「全壘打」時,裁判員右手握拳,於頭上做順時鐘方向旋轉表示之。

n. 指示「內野高飛球」時,裁判員宣告「若為界內,則為內野高飛球,擊球員出局」(INFIELD FLY,IF FAIR , THE BATTER IS OUT),同時右手握拳上舉過頭表示之。

  • o.指示「投球無效」時,裁判員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若裁判員已舉手示意,投手仍將球投出,則告「投球無效」(NO PITCH)。
  1. 中止比賽

a. 裁判員可視情形,認為必要時可以中止比賽。

b.球審欲清除本壘板或履行與比賽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務,而離開其位置時,此時可以中止比賽。

c. 裁判員認為擊球員或投手有正當理由,而離開其位置時,此時得中止比賽。

d.投手已開始投球動作,裁判員不得宣告「暫停」。

e.任何比賽進行中,裁判員不得宣告「暫停」。

  1. 球員受傷時,除非該傷害嚴重的危及生命,否則必須待進行動作告一段落,或跑壘員已到達應得之壘時,始得宣告「暫停」。

【罰則】8-f:
跑壘員受傷時,裁判員宣告「暫停」時,為死球,依其判斷給予跑壘員進到未受傷之壘包。

g.任何球隊在比賽進行中,其動作尚未告一段落之前,裁判員不得接受球員、教練或經理之要求,而中止比賽。

h. 裁判員認為比賽已顯然的已告一段落,必須宣告「暫停」。

  1. 犯規與罰則

a. 球員、教練或經理均不得對職員、觀眾或對方球員發生有損運動員風度之行為。

b.球員違反規定時,可判其「勒令退場」或「驅逐離場」。

c. 教練、經理或隊職員違反規定時:
(1)第一次犯規時,給予警告。

(2)第二次犯規,或即使是第一次犯規裁判員認定行為惡劣嚴重,均可判其驅逐離場。

【註】被驅逐離場的總教練在職場之前,必須告知裁判員,其接替之人選姓名。

d.任何勒令退場之球員,可以繼續坐於球員席,亦可擔任壘指導員,但是不可再上場比賽。

e.當球員教練經理或球隊之隊職員,被判驅逐離場,應直接進入更衣室或離開球場。

  1. 被判驅逐離場或勒令退場者,未能立即履行,則為「奪權比賽」。

 

規則十一  抗議

 

  1. 1.    不被接受之抗議

若對裁判員判決部分之正確與否提出抗議或為贏球提出抗議,則不被接受亦不考慮,例如:

a、 擊出之球是「界內」或「界外」。

b、 跑壘員「安全進壘」或「出局」。

c、 投出之球是「好球」或「壞球」。

d、 投球動作是「合法」或「違規」。

e、 跑壘員是「觸壘」或「未觸壘」。

f、   跑壘員在接飛球時是否「提早離壘」。

g、 是否為「合法接住的飛球」。

h、 是否為「內野高飛球」。

i、是否為「妨礙」。

j、是否為「阻礙」。

k、  球是否適於「繼續比賽」或「恢復比賽」。

l、是否有充足的光度「繼續比賽」。

m、              球員或比賽中的球是否進入死球區、碰觸物體或其他人體。

n、 擊出之球是否直接飛越過圍欄。

  • o、 其他任何屬於裁判員的判斷是否正確之事項。
  1. 接受之抗議

下列事項,將接受抗議及考慮:

a、 誤解比賽規則。處理時機如同「提訴」。

b、 裁判員不履行正確規則處理所發生的情況。

c、 對於違規情況,不履行正確的罰則。

【註】(1)上述各項之抗議,必須在投出下一球之前(包括合法或違規);

(2)投出一球之後(合法或違規),對於裁判員的規定,不得更變。

d、 比賽球員的資格問題。

【註】該項抗議屬審判委員(非裁判員)的職責,任何時間均可提出,隸屬規則十一之5的條款。

  1. 抗議包括判斷及規則之解釋

抗議可包含事故之判斷及規則之解釋兩方面:

【舉例】在一人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飛球出局;三壘跑壘員合法離壘進入本壘,二壘跑壘員於飛球接住後未返觸壘;結果被「提訴」出局,球審認為得分無效。關於跑壘員是否提早離壘及傳球至二壘「提訴」是否在跑壘員進入本壘之前。這屬於裁判員之判斷,不接受抗議。但裁判員誤解規則而不承認得分,即構成提出抗議之問題。

  1. 抗議的時機

抗議必須在次一投球之前(包括合法及違規);或守隊所有球員退出球場界內區之前;或裁判員離開球場之前提出:【除外】球員資格。

a、 提出抗議應由球隊的教練或其代理人向球審提出,比賽在抗議中仍繼續進行。同時球審得轉告對隊教練和正式記錄員。

b、 所有的關係者,必須注意當時周圍的情況,有助於正確之判決。

  1. 正式書面抗議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內提交

a、 若大會或競賽規則中,無提交抗議書之時間規定時,因各種情形和蒐集資料的困難,得根據一般情況,給予適當的期限。

b、 比賽結束後48 小時以內,為一般適當的時限。

  1. 正式書面抗議: 正式書面抗議,需包括下列資料之報告:

a、 比賽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b、 裁判員及記錄員的姓名。

c、 所抗議的正式規則或球場規則之條文。

d、 狀況及其當時的周圍情況。

e、 抗議事項所有的基本事實。

  1. 7.        抗議的裁決

有關抗議的裁決,可歸納如下列各項:

a、 抗議無效,比賽記錄不變。

b、 承認誤解比賽規則的抗議成立時,則自錯誤的判決中止起,再「開始比賽」。

c、 承認無資格球員上場比賽的抗議成立時,則判違規球隊「奪權比賽」。

  1. 8.    不被接受之抗議

若對裁判員判決部分之正確與否提出抗議或為贏球提出抗議,則不被接受亦不考慮,例如:

a、 擊出之球是「界內」或「界外」。

b、 跑壘員「安全進壘」或「出局」。

c、 投出之球是「好球」或「壞球」。

d、 投球動作是「合法」或「違規」。

e、 跑壘員是「觸壘」或「未觸壘」。

f、   跑壘員在接飛球時是否「提早離壘」。

g、 是否為「合法接住的飛球」。

h、 是否為「內野高飛球」。

i、是否為「妨礙」。

j、是否為「阻礙」。

k、  球是否適於「繼續比賽」或「恢復比賽」。

l、是否有充足的光度「繼續比賽」。

m、              球員或比賽中的球是否進入死球區、碰觸物體或其他人體。

n、 擊出之球是否直接飛越過圍欄。

  • o、 其他任何屬於裁判員的判斷是否正確之事項。
  1. 接受之抗議

下列事項,將接受抗議及考慮:

a、 誤解比賽規則。處理時機如同「提訴」。

b、 裁判員不履行正確規則處理所發生的情況。

c、 對於違規情況,不履行正確的罰則。

【註】(1)上述各項之抗議,必須在投出下一球之前(包括合法或違規);

(2)投出一球之後(合法或違規),對於裁判員的規定,不得更變。

d、 比賽球員的資格問題。

【註】該項抗議屬審判委員(非裁判員)的職責,任何時間均可提出,隸屬規則十一之5的條款。

  1. 抗議包括判斷及規則之解釋

抗議可包含事故之判斷及規則之解釋兩方面:

【舉例】在一人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飛球出局;三壘跑壘員合法離壘進入本壘,二壘跑壘員於飛球接住後未返觸壘;結果被「提訴」出局,球審認為得分無效。關於跑壘員是否提早離壘及傳球至二壘「提訴」是否在跑壘員進入本壘之前。這屬於裁判員之判斷,不接受抗議。但裁判員誤解規則而不承認得分,即構成提出抗議之問題。

  1. 抗議的時機

抗議必須在次一投球之前(包括合法及違規);或守隊所有球員退出球場界內區之前;或裁判員離開球場之前提出:【除外】球員資格。

a、 提出抗議應由球隊的教練或其代理人向球審提出,比賽在抗議中仍繼續進行。同時球審得轉告對隊教練和正式記錄員。

b、 所有的關係者,必須注意當時周圍的情況,有助於正確之判決。

  1. 正式書面抗議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內提交

a、 若大會或競賽規則中,無提交抗議書之時間規定時,因各種情形和蒐集資料的困難,得根據一般情況,給予適當的期限。

b、 比賽結束後48 小時以內,為一般適當的時限。

  1. 正式書面抗議: 正式書面抗議,需包括下列資料之報告:

a、 比賽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b、 裁判員及記錄員的姓名。

c、 所抗議的正式規則或球場規則之條文。

d、 狀況及其當時的周圍情況。

e、 抗議事項所有的基本事實。

  1. 14.   抗議的裁決

有關抗議的裁決,可歸納如下列各項:

a、 抗議無效,比賽記錄不變。

b、 承認誤解比賽規則的抗議成立時,則自錯誤的判決中止起,再「開始比賽」。

c、 承認無資格球員上場比賽的抗議成立時,則判違規球隊「奪權比賽」。

              規則十二  記錄與統計

 

  1. 正式的記錄員

應依下列規則規定,記載每一場比賽,其唯一的權責,就是記錄所有的裁決,包括判斷在內。例如:擊球員是因安打或野手失誤,而獲得上壘的判決。但記錄員不得記載予正式比賽規則或裁判員判決相抵觸之記錄。

  1. 記錄簿的記載

a、 各上場球員之姓名及其防守位置,必須依其打擊順序登場打擊。直到被合法替補、勒令退場、驅逐離場、或比賽結束。

【註】(流血規則)在比賽中任何暫代球員的統計,歸於暫代球員,即使其名列為替補員,暫代球員仍然視同其他替補員尚未上場。

(1).若採特殊球員(EP)時,則於比賽開始前,必須登記於打擊順序名單上。全部11名球員,[混慢]12名球員,均需依此順序上場打擊。

【註】若採「EP」時,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廢除,否則為完成比賽則判「奪權比賽」。

【例外】[混慢]若球隊的男或女球員不足,則必定有同性別的球員連續打擊,判缺者出局;但不得判決「奪權比賽」。

b、 各球員的打擊與防守,必須作成表格記錄。

(1).第一欄記載各球員的打擊次數,但是下列情形不得記為「打擊次數」:

(a).   擊出得分的犧牲飛球時。

(b).  獲得四壞上一壘時。

(c).   因為被阻礙,而獲得上一壘時。

(2).第二欄記載各球員的「得分數」。

(3).第三欄記載各球員的「壘打數」。壘打是擊球員擊球之後,可以安全到達之壘數。

(a).   當擊出界內球被野手接觸前,靜止於場內;跳越過圍欄或擊中圍欄,均可到達一壘;或順利到達一壘以上時。

(b).  當擊出強勁或緩慢或不規律反彈的界內球,野手一般情況下無法使擊跑員出局時。

(c).   當界內球未碰觸野手之前,因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的身體或衣服,而成為「死球」時。

(d).  當野手未能刺殺前位跑壘員出局,而依記錄員判斷,亦無法刺殺擊跑員出局於一壘時。

(e).  當跑壘員因妨礙擊出之球或野手,而被判出局,擊跑員安全上一壘時。

(f).     當最後一局,擊出致勝安打時,其壘打數與致勝跑壘得分之壘相同。若三壘跑壘員得分致勝,則一壘安打。如一壘跑壘員得分致勝則三壘安打。

【例外】若擊出場外全壘打時,則給予四壘安打。而且所有得分均算。

(4).第四欄記載為各球員的「刺殺出局數」:

(a).   下列之刺殺出局應寄給野手:

甲、            接住高飛球或平飛球。

乙、            接住使擊跑員或跑壘員出局的傳球時。

丙、            持球觸殺離壘的跑壘員。

丁、            跑壘員觸著界內球或妨礙野手被判出局時,則記錄給最近球的野手。

戊、            未經報告之替補球員,依規則四之7a被判出局時,則記錄給予其最近之野手。

己、            跑壘員跑離壘道被判出局時,則記錄給最近之野手。

(b).  下列之刺殺出局應記給捕手:

甲、            當宣判第三好球時。

乙、            當擊球員觸擊或砍擊時。

丙、            當擊球員的打擊順序錯誤時。

丁、            當擊球員妨礙捕手時。

戊、            當擊球員將第三好球擊為界外球時。

己、            當擊球員違規及球被判出局時。

庚、            當擊球員使用違規球棒或變造球棒被判出局時。

辛、            當擊球員變換打擊區被告出局時。

壬、            [混慢]當二名同性擊球員連續打擊時。

(5).第五欄記載為各球員的「助殺出局數」。

(a).   各野手在任一連續性的比賽行為中,致使跑壘員出局時,僅記載一次助殺出局時,若球員有助殺、夾殺或另有出局時,則助殺出局和刺殺出局兩項都一併予以記載。

(b).  各野手的接球或傳球,若非對有的失誤可使跑壘員出局時。

(c).   各野手接觸擊出之球後,卻有助使跑壘員或擊跑員被出局時。

(d).  各野手傳球之際,有跑壘員妨礙或跑出壘間線外,而告出局時。

(6).第六欄記載各球員的「失誤數」。

(a).   各野手的防守疏忽,而有延長進攻隊打擊機會或跑壘員的佔壘機會時。

(b).  封殺出局或持球觸殺返壘的跑壘員,各野手接球之後觸壘失敗時。

(c).   擊球員因捕手的阻礙,而獲得安全上一壘時。

(d).  野手接球落地,而未能完成封殺出局時。

(e).  野手未盡力準確、及時的接住傳出之球或阻止失敗,而使跑壘員進壘時。若接球的球員不只一人時,記錄員必須決定其中一人失誤。

  1. 記壘打數:下列情形,不得記為「壘打數」:

a、 當封殺跑壘員出局;或由於野手失誤而倖免出局時。

b、 當野手接住擊出之球,致使前位跑壘員出局時。

c、 當野手未能使前位跑壘員出局,但依記錄員的判斷可使擊跑員出局於一壘時。

d、 當前位跑壘原因觸著擊出之球或妨礙野手,促使擊球員安全到達一壘時。

【例外】若是記錄員認為前位跑壘員無妨礙,依然可以安全到達一壘時,應給予擊球員記「安打」。

  1. 高飛犧牲打: 當二人出局以前;

a、 擊球員擊出高飛球被接住,而使跑壘員得分。

b、 擊出高飛球或平飛球被外野手接住,(或內野手跑至外野區接球,而接落致使跑壘員得分。)依記錄員之判斷,即使該球被接住跑壘員仍可得分。

  1. 得分打:「得分打」就是擊出得分之打擊,情形如下:

a、 安打時。

b、 犧牲飛球。

c、 界外飛球被接住時。

d、 內野的刺殺出局或野手選擇時。

e、 擊球員因受阻礙、觸身球或四壞球而上一壘,致使跑壘員進入本壘時。

f、   全壘打及致使跑壘員得分時。

  1. 勝利投手:下列情形,記為「勝利投手」:

a、 首任投手至少要投完四局,更換時本隊之得分已領先,而結束時也保持領先者。

b、 若第五局下半比賽截止,先發投手至少投完三局,比賽結束時,該隊得分領先對隊者。

  1. 敗戰投手:「敗戰投手」:為其不論投球局數多少,更換時其該隊的得分少於對隊,最後仍然無法使得分數拉平或領先者。
  2. 摘要(備註)欄:摘要欄需依下列順序記載:

每局的分數及結束的總分數。

a、 得分打及其打擊者。

b、 二壘打及其打擊者。

c、 三壘打及其打擊者。

d、 全壘打及其打擊者。

e、 犧牲飛球及其打擊者。

f、   雙殺出局及其參與者。

g、 三殺出局及其參與者。

h、 每一投手給予四壞球上一壘之數。

i、每一投手給予三好球出局之數。

j、每一投手給予安打與得分之數。

k、  勝利投手之姓名。

l、失敗投手之姓名。

m、              比賽時間。

n、 裁判員和記錄員之姓名。

  1. 奪權比賽

除「勝利投手」與「敗戰投手」外,「奪權比賽」之所有紀錄,應包括正式比賽之記錄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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